活婴当做死婴抱 护士粗心医院惹上官司
2013-04-23 15:58:50
中国法院网讯 (张魁英) 我们在很多电视剧上经常看到这样的剧情:由于医院抱错婴儿,导致婴儿长大后血型与父母不符,某一方受伤另一方不能输血,这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追根溯源医院是始作俑者。时至今日,某医院再次上演了类似的镜头,将患病来院治疗的婴儿潘某当做抢救无效死亡的婴儿交与死婴母亲,导致该位母亲怀抱身患重病的他人婴儿在医院走廊痛哭许久,才被该婴儿父母发现其抱的是自己的孩子。患者父母虽然与医院达成协议,但因后来治疗费无法估算,遂怒而将该医院告上法庭。4月2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撤销合同案,但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遂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28日中午,原告潘某因发烧被父母送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入院后,被告将原告送入重症监护室。原告父母在监护室门口等候期间,护士从监护室送出来一名婴儿,交给另一名等候的女士,告诉其该婴儿已死亡。该女士怀抱婴儿在走廊上嚎啕大哭。许久,潘某的父母看到这个光着身子,身上仅裹着一条小毛毯、四肢外露、被护士称做抢救无效死亡的婴儿竟是自己的儿子潘某。潘某的父母在将自己的儿子要回后,孩子浑身冰凉,呼吸困难,经治疗潘某转危为安,但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后经转院数次治疗,费用高昂。
2011年8月份,原告找到被告医院,要求被告支付部分治疗费。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治疗费76000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潘某住院时已经患病8天,有发烧、咳嗽、气喘、心率快、呼吸快等症状,被诊断为重症肺炎,当时就入住ICU病房并下病危通知。被抱错的孩子在医院走廊,温度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医院已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该协议应依法受到保护。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于2009年12月份28日入住平顶山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心功能衰竭,呼吸衰竭,重症肺炎。送入重症监护室护理,该医院错将潘某交给其他患儿母亲,致使潘某受冻,加重了病情。为此,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8月份达成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76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权利和要求,并接受本协议为终结协议,原告以后不再因此事向被告提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支付原告76000元。潘某自该医院出院后,入住某哮喘病医院住院18天,期间花费4341.20元;后又到其他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2012年10月24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因潘某日后支气管肺炎发作的频率、每次发作时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药物治疗的反应等无法估计,所以对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评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该医院的过错加重了潘某的病情。据此,原、被告在2011年8月26日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76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自该医院出院后,在哮喘病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4341.20元,其他医院均属门诊检查、治疗。原告主张从被告处出院后,花去大量医疗费,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其治疗费用巨大无法认定。根据潘某的治疗情况,被告依据协议已支付了76000元,二者相比,并不显失公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该案系典型的医患纠纷,原告到被告治疗,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病情加重,其在转院治疗发觉费用昂贵时,应予先行估算,而不是与被告草签协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虽然在该案中原告系弱者,但因签订协议前未咨询相关专业人员,致其权利未完全得到保护。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既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就具有合法性。希望广大民众多学法、守法,在必要时刻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28日中午,原告潘某因发烧被父母送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入院后,被告将原告送入重症监护室。原告父母在监护室门口等候期间,护士从监护室送出来一名婴儿,交给另一名等候的女士,告诉其该婴儿已死亡。该女士怀抱婴儿在走廊上嚎啕大哭。许久,潘某的父母看到这个光着身子,身上仅裹着一条小毛毯、四肢外露、被护士称做抢救无效死亡的婴儿竟是自己的儿子潘某。潘某的父母在将自己的儿子要回后,孩子浑身冰凉,呼吸困难,经治疗潘某转危为安,但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后经转院数次治疗,费用高昂。
2011年8月份,原告找到被告医院,要求被告支付部分治疗费。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治疗费76000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潘某住院时已经患病8天,有发烧、咳嗽、气喘、心率快、呼吸快等症状,被诊断为重症肺炎,当时就入住ICU病房并下病危通知。被抱错的孩子在医院走廊,温度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医院已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该协议应依法受到保护。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于2009年12月份28日入住平顶山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心功能衰竭,呼吸衰竭,重症肺炎。送入重症监护室护理,该医院错将潘某交给其他患儿母亲,致使潘某受冻,加重了病情。为此,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8月份达成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76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权利和要求,并接受本协议为终结协议,原告以后不再因此事向被告提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支付原告76000元。潘某自该医院出院后,入住某哮喘病医院住院18天,期间花费4341.20元;后又到其他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2012年10月24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因潘某日后支气管肺炎发作的频率、每次发作时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药物治疗的反应等无法估计,所以对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评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该医院的过错加重了潘某的病情。据此,原、被告在2011年8月26日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76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自该医院出院后,在哮喘病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4341.20元,其他医院均属门诊检查、治疗。原告主张从被告处出院后,花去大量医疗费,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其治疗费用巨大无法认定。根据潘某的治疗情况,被告依据协议已支付了76000元,二者相比,并不显失公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该案系典型的医患纠纷,原告到被告治疗,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病情加重,其在转院治疗发觉费用昂贵时,应予先行估算,而不是与被告草签协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虽然在该案中原告系弱者,但因签订协议前未咨询相关专业人员,致其权利未完全得到保护。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既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就具有合法性。希望广大民众多学法、守法,在必要时刻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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