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纠纷现状及对策
2013-04-17 09:40: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江华瑶族频道 | 作者:唐明生
  近年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五矿集团、中国稀土公司、安徽海螺集团、香港锦艺集团、中国风电集团、中国泰山科技、梅花伞业集团、广东温氏集团、湖南清泉集团、山东正海磁材、许继电器等11家上市公司纷纷落户江华投资兴业。2012年,该县地方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等四大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均名列全市第一,创历史新高。伴随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数以千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涌入城镇,他们以敢闯敢拼、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不仅为自已为家人谋取了更加富裕的生活,也为城市繁荣、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合法权益也容易被漠视,特别那些从事建筑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因行业性质、监管力度、保障措施等等原因,工伤事件屡有发生,工伤索赔却一波三折。

  据统计,江华法院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共受理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件12件,同比上升37.5%。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被告主体复杂。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索赔,绝大多数发生于建筑行业。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层层转包、级级分包现象又是屡见不鲜,进城务工人员究竟是为谁提供劳务难以明确,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各路承包人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为此,法院经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确定诉讼主体,许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须追加被告、变更被告,无疑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加大了法院审理工作难度。如在审理周某工伤索赔案中,黄某承包了业主某工厂的建房业务,但黄某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兰某,周某系兰某请来的工人,周某作业时从三楼摔下受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业主某工厂、主承包人黄某和次承包人兰某都互相推诿,不愿担责。最后通过法院调解,业主某工厂、主承包人黄某和次承包人兰某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

  二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受雇于某个个体(包工头),由包工头派发工资,自身合同意识又不强,根本不会考虑与建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就更无从办理。一旦发生工伤,建筑单位为规避责任,完全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进城务工人员如果提供不了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则无法按照工伤标准索赔,只能按雇佣关系以普通民事损害标准索赔,其可获赔偿的金额将大打折扣。

  三是工伤索赔程序繁琐。即使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拿出劳动合同或是其它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由于确定工伤属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为其必经的前置程序,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从立法本意而言,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是欲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审查、裁决来尽早解决问题。但由于仲裁裁决缺少终局性及司法权威性,无论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用人单位都难以对裁决满意,诉讼几乎是无可避免,绕了一大圈,又重新回到了诉讼的起点,而经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时间却是越拖越长,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之路也是越走越艰辛。对于以“打工”维生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时间是其不可复制的“财富”,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使得许多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尚未开始就已经放弃。如海螺水泥一女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咨询律师后听说是否能认定工伤还需经过劳动部门的鉴定,又担心和公司关系搞僵,干脆不提起工伤之诉,只要求交通肇事者赔偿损失。

  四是调解难度较大。因工伤维权案件往往存在多个被告现象,一方面,受害进城务工人员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各被告之间又互相推诿,谁也不愿多承担一份责任,有的还涉及群体性纠纷,几方当事人围绕“赔与不赔”、“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争论不休,又听不进法官的劝导与解释,对立情绪明显,往往处于几方对峙、互不让步状态,法院调解工作也因此陷入被动。

  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妥善处理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纠纷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诚信机制及社会和谐、平安、稳定的全力维护与构建。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进城务工人员切实增强合同及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二是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要督促指导用工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按时办理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也要经常性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检查,对未发工伤防患未然,对已发工伤及时救助。

  三是法院应开通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绿色通道”。对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件要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无力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应视进城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酌情采取变通方法,以实现对受害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对确有困难一时交不起诉讼费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应依法开展救助,适当减、免、缓交诉讼费。

  四是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可以成立专门合议庭,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的法官专职审理进城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件,及时妥善处理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索赔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五是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是涉及城乡两地的社会问题,事关和谐、稳定大局,仅靠法院一家之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要在进城务工人员身份、经济状况以及案情审核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防止各部门在认识上的脱节;要进一步理顺法院与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促裁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能关系,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各尽所能,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质性地保护。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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