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遭遇新"国五条" 20%个税谁来承担
北京市首例涉新国五条房屋过户税案件昨日开庭
2013-04-17 11:25:03
中国法院网讯 (徐敏敏) 二手房购买协议签订后6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赶上北京“国五条”细则出台实施。因为房屋并非卖方的唯一住房,按照新“国五条”过户要多缴纳20%约7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卖房人李女士不同意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买房人曾先生将李女士起诉。4月16日下午2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买房人曾先生称,2007年9月19日,其与李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李女士将其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羊耳峪西里的房屋出卖给曾先生。曾先生按照约定如期向李女士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万元并入住,但由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过户,所以买卖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2 年7月,该房屋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3年3月份,双方仍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30日,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要求出卖非唯一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这笔费用高达70526元,需要比“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前多缴纳67000元。原告曾先生认为,这笔费用是由于李女士违约即没有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而造成的,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这笔个人所得税。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协助曾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违约金1万元,其性质是订约定金, 在买方付完全款卖方交房的同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房款了,并且李女士对于过户这个问题并没有进行回避,不存在违约的问题。2012年7月份就已经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曾先生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联系过户事宜,直到3月中旬新国五条即将出台才联系要求过户,始终占用被告的购房名额,致使被告名下拥有两套房产,实际上只拥有一套,但却不可以再次购买房屋,而曾先生自己却可以再次购买房屋,使其名下房产达到两套,而实际上却拥有三套。这是恶意占有卖方的购房名额并且恶意逃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所以该套房产过户所产生的新的费用应由曾先生自行承担。
该案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买房人曾先生称,2007年9月19日,其与李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李女士将其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羊耳峪西里的房屋出卖给曾先生。曾先生按照约定如期向李女士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2.6万元并入住,但由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需要办理房产证满五年后才能过户,所以买卖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2 年7月,该房屋取得房产证满五年,满足了过户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3年3月份,双方仍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30日,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要求出卖非唯一住房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这笔费用高达70526元,需要比“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前多缴纳67000元。原告曾先生认为,这笔费用是由于李女士违约即没有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而造成的,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这笔个人所得税。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协助曾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违约金1万元,其性质是订约定金, 在买方付完全款卖方交房的同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房款了,并且李女士对于过户这个问题并没有进行回避,不存在违约的问题。2012年7月份就已经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曾先生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联系过户事宜,直到3月中旬新国五条即将出台才联系要求过户,始终占用被告的购房名额,致使被告名下拥有两套房产,实际上只拥有一套,但却不可以再次购买房屋,而曾先生自己却可以再次购买房屋,使其名下房产达到两套,而实际上却拥有三套。这是恶意占有卖方的购房名额并且恶意逃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所以该套房产过户所产生的新的费用应由曾先生自行承担。
该案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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