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判处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
2013-04-10 10:04: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芬
引言
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少年刑事审判“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但是,缓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相当突出,这些学生无学可上、难以就业,这对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对他们的安置问题已成为司法机关乃至社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少年犯判处非监禁刑的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少年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制度具有监外执行刑罚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减少少年犯犯与其他重犯交叉感染的机会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感化和教育犯罪的少年犯;二是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少年犯思想不成熟,善于模仿,易随波逐流,多数因一时冲动偶发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少年犯犯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刑法的处罚性,同时体现了对少年犯的保护,更有利于少年犯犯的改造和自新;三是少年犯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使之不脱离原来的学校和单位,有利于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中顺利完成弃旧从新的历程,避免因被监禁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后果,同时能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对未成年犯是否实际执行刑罚,对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年犯。
为此,自2010年以来至2012年6月,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少年犯犯罪案件77件186人,涉及少年犯119人,在校学生人数31人,其中,14-16周岁的少年犯共计53人,被判处缓刑40人,所占比例为75.5%。16-18周岁的少年犯共计66人,被判处缓刑人数为27人,所占比重为40.9%。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校生,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生和正在职高、高中、中专和技校就读的学生;二是未完成义务教育但犯罪前已经就业或者务农的少年犯;三是完成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上学的从业或无业人员。尽管该院对少年犯大量适用缓刑,但是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难”问题比较突出,复学率较低,主要表现为:一些学校在判决前答应接收少年犯回校,在少年犯被判处缓刑后反悔而不愿接收;一些学校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收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本人不愿意再回学校读书;部分民办学校同意接收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但收费较高,导致困难家庭无法承受;帮助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重返校园工作难度较大,光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
二、适用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原因
一方面,立法对于少年犯是否要开除学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一般在判决生效后不管被判有罪无罪,不管判处的是何种刑罚,一律取消其学籍。另一方面,“两法”关于解决失足少年犯复学问题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两法”虽然规定了失足少年犯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发现违法情况时通过什么程序、由何机关如何处理等均不明确,上述规定也只能停留在宣告权利的层面上,无法具体落实。我国刑事立法是以成年人为核心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少年犯作出一些无罪、多适用缓刑和免刑的规定,但尚未从制度上充分考虑少年犯的特殊性,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失足少年犯在开庭前仍以羁押为主,对取保候审运用的比较保守,不仅不利于失足少年犯的矫正,也给其复学、升学、就业造成困难,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确定了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实践中仍存在实践难题,少年犯仍难以走出自己是罪犯的阴影。
(二)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对接纳复学学校的激励机制。对于接收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而言,一般都有几种顾虑:如一旦接收的复学生再次违法犯罪,将影响学校在校生违法犯罪率考核中的成绩,而复学生再次犯罪的比例比较高,同时,又担心复学生对大多数在校生的学习造成影响,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损害了大多数人的权利。另外,考虑其他学生家长对学校接收有犯罪前科的学生有意见。学校为了吸引生源,提升形象,常常拒绝复学生。因此,接纳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难免会承担一定风险,还要付出更多帮教精力。教育部门对这类学校没有相关的扶持激励机制,容易挫伤学校的积极性。二是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力度大的督办机构,一旦沟通联动机制中的某一部门敷衍塞责或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惩戒措施和解决办法。三是缺乏跨区乃至跨省市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沟通联动机制,导致在联系解决外地失足少年犯复学问题时,因各地教育部门对失足少年犯复学观念的差异而导致困难重重。
(三)少年犯自身因素
被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大部分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在校不受重视,有厌学情绪。犯罪后,由于担心受歧视,不愿见熟人,尤其是朝夕相处的老师、同学,宁愿不上学。不少家长以孩子犯罪为耻辱,很少关心他们,对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致使这部分少年犯产生厌世甚至仇世的不良情绪,抵制复学。部分未成年学生因失足犯罪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存在较为严重的厌学、自卑心理,感觉无颜面对老师和同学,不愿回到熟悉的校园环境,更担心其违法犯罪被查处的经历被同学嘲笑,逃避现实,不愿复学。有些失足未成年学生在犯罪之前对学习就缺乏兴趣,基础较差,在被判处缓刑后,更加不愿受读书之苦,选择自行辍学。
(四)家庭因素
一些未成年家长对孩子夜不归宿、逃学辍学等行为无力监管,放任自流,致使他们越陷越深,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案发后,家长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有些家长甚至直接表示,对自己的孩子无力教育,希望司法机关给点教训,判刑收监,省心省力。在孩子适用缓刑后,也没有意识到复学对于孩子正常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不能主动争取、积极支持孩子复学,部分甚至急于让孩子挣钱养家,不再支持复学就读。
(五)社会因素
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失足少年犯理解和包容不够,甚至部分人对他们有歧视心理,不能将失足后的少年犯象其他孩子一样看待,不愿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平等的机会。这种观念为失足少年犯的复学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
三、破解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的对策
适用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难导致他们不得不流向社会,加重了自卑心理,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由于年龄小,缺少劳动技能,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失足少年犯无学可上,无业可就,容易无事生非,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为此,要破解被适用缓刑少年犯的复学难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完善立法
建议制订行政规章,对采取强制措施、判处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动教养的少年犯的学籍管理、复学、升学等合法权益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明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安置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改刑事法律,司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少年犯司制度,逐步解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和不衔接等问题,特别是建立起“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尽量减少羁押时间。
(一)出台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安置指导意见
建议由中央综治委出台对判处缓刑少年犯复学安置的指导意见,明确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将复学安置工作列入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确保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解决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建议丰富帮教举措,助燃复学意愿,建立健全机制,畅通复学渠道。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少年犯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等有关单位,应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维权机制。如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复学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司法机关将失足学生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以及一贯表现等相关资料移交教委、劳动局,由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原校或同等水平其他学校进行复学安置;建立相应的复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失足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改革评优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学校积极性,对积极安置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业类学校的安置复学潜力。对确已放弃复学的少年犯,也应根据其就业意愿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或将其安置到与其知识程度、劳动强度相当的少年犯管护教育基地劳动学习,并辅以跟踪帮教。作为基层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不关押,为失足少年犯留在学校以及重新复学创造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学校、家长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力量,将社区矫正与校园矫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失足少年犯复学后的日常监管与教育,确保复学效果,将误入歧途的孩子引向光明。
(三)更新教育理念,完善考核制度
要树立“面向全体,不失一生”、“转变一名后进生与培养一名优秀生同等重要”的教育理念;对学校育人成果实行均衡式考核,在考核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的同时,考核学校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率;对积极安置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高、中专、技校、工读学校的复学安置潜力。
(四)加强对少年犯的心理疏导
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对少年犯有特殊保护规定,但多为外在关注,缺乏内心关怀要求。少年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处于易于引导和矫治的特定时期,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各环节应在充分调查其成长经历的基础上,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更多的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指引,帮助其充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理解回归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必要性。要通过心理疏导,打开心理症结,解决自卑症结,使其勇于面对现实,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其不愿复学的心理障碍。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识,增加社会关注度
科学运用财政拨款及慈善捐款,设立“失足少年犯复学救助基金”,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或无当地户籍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学的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提供援助。积极运用媒体报道,广泛宣传失足少年犯复学的意义及复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审判机关应结合少年犯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借助和整合其他相关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不断加大帮助失足少年犯复学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正确看待失足少年犯,多给他们关心和爱护,使积极帮助失足少年犯复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问题重要性认识,呼吁社会关注失足未成年学生,倡导人们关爱失足未成年学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少年刑事审判“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但是,缓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相当突出,这些学生无学可上、难以就业,这对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对他们的安置问题已成为司法机关乃至社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少年犯判处非监禁刑的概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少年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制度具有监外执行刑罚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减少少年犯犯与其他重犯交叉感染的机会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感化和教育犯罪的少年犯;二是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的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少年犯思想不成熟,善于模仿,易随波逐流,多数因一时冲动偶发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少年犯犯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刑法的处罚性,同时体现了对少年犯的保护,更有利于少年犯犯的改造和自新;三是少年犯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少年犯犯适用缓刑,使之不脱离原来的学校和单位,有利于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中顺利完成弃旧从新的历程,避免因被监禁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后果,同时能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对未成年犯是否实际执行刑罚,对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年犯。
为此,自2010年以来至2012年6月,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少年犯犯罪案件77件186人,涉及少年犯119人,在校学生人数31人,其中,14-16周岁的少年犯共计53人,被判处缓刑40人,所占比例为75.5%。16-18周岁的少年犯共计66人,被判处缓刑人数为27人,所占比重为40.9%。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校生,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初中生和正在职高、高中、中专和技校就读的学生;二是未完成义务教育但犯罪前已经就业或者务农的少年犯;三是完成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上学的从业或无业人员。尽管该院对少年犯大量适用缓刑,但是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难”问题比较突出,复学率较低,主要表现为:一些学校在判决前答应接收少年犯回校,在少年犯被判处缓刑后反悔而不愿接收;一些学校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收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本人不愿意再回学校读书;部分民办学校同意接收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但收费较高,导致困难家庭无法承受;帮助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重返校园工作难度较大,光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
二、适用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原因
一方面,立法对于少年犯是否要开除学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一般在判决生效后不管被判有罪无罪,不管判处的是何种刑罚,一律取消其学籍。另一方面,“两法”关于解决失足少年犯复学问题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两法”虽然规定了失足少年犯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发现违法情况时通过什么程序、由何机关如何处理等均不明确,上述规定也只能停留在宣告权利的层面上,无法具体落实。我国刑事立法是以成年人为核心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少年犯作出一些无罪、多适用缓刑和免刑的规定,但尚未从制度上充分考虑少年犯的特殊性,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失足少年犯在开庭前仍以羁押为主,对取保候审运用的比较保守,不仅不利于失足少年犯的矫正,也给其复学、升学、就业造成困难,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确定了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实践中仍存在实践难题,少年犯仍难以走出自己是罪犯的阴影。
(二)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对接纳复学学校的激励机制。对于接收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而言,一般都有几种顾虑:如一旦接收的复学生再次违法犯罪,将影响学校在校生违法犯罪率考核中的成绩,而复学生再次犯罪的比例比较高,同时,又担心复学生对大多数在校生的学习造成影响,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损害了大多数人的权利。另外,考虑其他学生家长对学校接收有犯罪前科的学生有意见。学校为了吸引生源,提升形象,常常拒绝复学生。因此,接纳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难免会承担一定风险,还要付出更多帮教精力。教育部门对这类学校没有相关的扶持激励机制,容易挫伤学校的积极性。二是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力度大的督办机构,一旦沟通联动机制中的某一部门敷衍塞责或在某一环节上出现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惩戒措施和解决办法。三是缺乏跨区乃至跨省市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沟通联动机制,导致在联系解决外地失足少年犯复学问题时,因各地教育部门对失足少年犯复学观念的差异而导致困难重重。
(三)少年犯自身因素
被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大部分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在校不受重视,有厌学情绪。犯罪后,由于担心受歧视,不愿见熟人,尤其是朝夕相处的老师、同学,宁愿不上学。不少家长以孩子犯罪为耻辱,很少关心他们,对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致使这部分少年犯产生厌世甚至仇世的不良情绪,抵制复学。部分未成年学生因失足犯罪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存在较为严重的厌学、自卑心理,感觉无颜面对老师和同学,不愿回到熟悉的校园环境,更担心其违法犯罪被查处的经历被同学嘲笑,逃避现实,不愿复学。有些失足未成年学生在犯罪之前对学习就缺乏兴趣,基础较差,在被判处缓刑后,更加不愿受读书之苦,选择自行辍学。
(四)家庭因素
一些未成年家长对孩子夜不归宿、逃学辍学等行为无力监管,放任自流,致使他们越陷越深,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案发后,家长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有些家长甚至直接表示,对自己的孩子无力教育,希望司法机关给点教训,判刑收监,省心省力。在孩子适用缓刑后,也没有意识到复学对于孩子正常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不能主动争取、积极支持孩子复学,部分甚至急于让孩子挣钱养家,不再支持复学就读。
(五)社会因素
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失足少年犯理解和包容不够,甚至部分人对他们有歧视心理,不能将失足后的少年犯象其他孩子一样看待,不愿意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平等的机会。这种观念为失足少年犯的复学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
三、破解非监禁刑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的对策
适用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难导致他们不得不流向社会,加重了自卑心理,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由于年龄小,缺少劳动技能,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失足少年犯无学可上,无业可就,容易无事生非,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为此,要破解被适用缓刑少年犯的复学难问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完善立法
建议制订行政规章,对采取强制措施、判处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动教养的少年犯的学籍管理、复学、升学等合法权益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明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安置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改刑事法律,司法机关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少年犯司制度,逐步解决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和不衔接等问题,特别是建立起“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尽量减少羁押时间。
(一)出台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复学安置指导意见
建议由中央综治委出台对判处缓刑少年犯复学安置的指导意见,明确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将复学安置工作列入综合治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确保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解决少年犯复学难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建议丰富帮教举措,助燃复学意愿,建立健全机制,畅通复学渠道。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少年犯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等有关单位,应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维权机制。如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复学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司法机关将失足学生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以及一贯表现等相关资料移交教委、劳动局,由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原校或同等水平其他学校进行复学安置;建立相应的复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失足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改革评优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学校积极性,对积极安置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业类学校的安置复学潜力。对确已放弃复学的少年犯,也应根据其就业意愿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或将其安置到与其知识程度、劳动强度相当的少年犯管护教育基地劳动学习,并辅以跟踪帮教。作为基层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不关押,为失足少年犯留在学校以及重新复学创造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学校、家长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力量,将社区矫正与校园矫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失足少年犯复学后的日常监管与教育,确保复学效果,将误入歧途的孩子引向光明。
(三)更新教育理念,完善考核制度
要树立“面向全体,不失一生”、“转变一名后进生与培养一名优秀生同等重要”的教育理念;对学校育人成果实行均衡式考核,在考核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的同时,考核学校失足少年犯复学安置率;对积极安置失足少年犯复学的学校予以表彰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扶持激励,进一步发挥职高、中专、技校、工读学校的复学安置潜力。
(四)加强对少年犯的心理疏导
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对少年犯有特殊保护规定,但多为外在关注,缺乏内心关怀要求。少年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处于易于引导和矫治的特定时期,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各环节应在充分调查其成长经历的基础上,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更多的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指引,帮助其充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理解回归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必要性。要通过心理疏导,打开心理症结,解决自卑症结,使其勇于面对现实,从而从源头上解决其不愿复学的心理障碍。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识,增加社会关注度
科学运用财政拨款及慈善捐款,设立“失足少年犯复学救助基金”,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学费或无当地户籍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学的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提供援助。积极运用媒体报道,广泛宣传失足少年犯复学的意义及复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审判机关应结合少年犯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借助和整合其他相关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不断加大帮助失足少年犯复学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正确看待失足少年犯,多给他们关心和爱护,使积极帮助失足少年犯复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问题重要性认识,呼吁社会关注失足未成年学生,倡导人们关爱失足未成年学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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