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法院出台《规定》监督非监禁刑的适用
2013-04-10 08:5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骏
  为强化风险防控,提高预防腐败工作实效性,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出台《加强对非监禁刑适用等问题监督的若干规定》,对自首、立功认定、减轻处罚及非监禁刑适用等问题作出具体细化和明确,

  统一适用尺度。加强刑事审判人员廉政办案纪律学习,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格把握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

  严把审批关口。对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提请由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及其他法官组成的庭务会进行研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庭务会同意独任庭或合议庭意见的,提请分管副院长审批;检察机关提出非监禁刑量刑建议或独任庭、合议庭不同意分管领导审批意见的,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加强案件评查。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要严格审查网上审批流程、纸质研究记录,若发现庭务会研究组成人员不规范、人数未达到5人以上的,每起案件在审判质效目标考核扣1分,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适用非监禁刑的,每起案件在审判质效目标考核扣2分,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承办法官进行问责。

  实行抽查回访。监察室按月对适用非监禁刑案件进行回访。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查询、查阅卷宗、个别预约等方式,对被告人及亲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村委、居委等进行回访,督查承办人及相关人员在案件办理前、办理中和结案后有无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及其他不廉洁行为。如发现不廉洁行为,由监察室进行初查,并报院党组按有关查处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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