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庭中、庭后协调
鄱阳法院行政审判围绕“和”字做文章
2013-03-22 14:22:09
     中国法院网讯 (占国华 陈敏合)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围绕“和”字做文章,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项协调机制,严格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强制协调、不诱使协调、不拖延协调,努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官民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庭前疏导协调。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强劝导,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弄清不服行政行为的原由和症结,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配合做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庭中组织协调。在审理中,因案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庭外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通过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在诉中自己纠正,求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使其撤诉;对原告误告、错告的案件,审判人员认真向其释明法律,协调行政机关向其耐心解释,劝导原告自愿撤诉。

  庭后回访协调。案件结案后,针对情绪反映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六是执行中和解协调。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效能,借助领导促、邻里帮、亲属劝、典型引等方法达到和解执行。

  据悉,2012年该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率达88%。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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