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法院调研认为
被执行一方公民死亡后案件执行应明确三个问题
2013-03-21 15:5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贺康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一方公民死亡后,往往给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带来不便。对此,怀柔法院进行专题调研,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应妥善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亦作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由此可知,被执行主体灭失后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是否需要中止执行应当看执行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一般来说,能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遗产的不必中止执行。但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可视为“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1)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确定义务继承人承担判决确定的责任;(2)继承已经发生且遗产已被分配的,应当中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及其所承担的义务范围;(3)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
二、根据实体权利的确定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而言,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性强制执行措施不因执行中止而解除。这是因为,中止执行是一种等待实体权利确定的暂时状态,而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则意味着惩戒或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对财产进行控制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在于排除对责任财产的随意处分,解除以上措施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难以得到保障。
但是,一旦实体权利确定,执行中止的暂停状态消失时,则应当根据实体权利的确定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公民死亡的案件中,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被执行一方的公民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终结执行程序,解除强制执行措施;(2)当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人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三、应当明确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及义务承担人
被执行人死亡后,被执行人的遗产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根据遗产是否已经分割分为两种情况:(1)遗产尚未分割的,能明确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2)若遗产已经分割,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此时,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的个人财产也应当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
被执行公民死亡后,存在义务承担人的,应当变更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这里的义务承担人可能是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亦可能是其他义务承担人:当执行标的为金钱或其他财产时,金钱或其他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范围内履行债务,此时遗产继承人为义务承担人;当执行标的为与不动产物权保护有关的特定行为时(如相邻关系中的排除妨碍义务),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附随于该不动产上的义务,这里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与继承人不一致时,为其他义务承担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一、根据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亦作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由此可知,被执行主体灭失后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是否需要中止执行应当看执行是否“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一般来说,能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遗产的不必中止执行。但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可视为“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1)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确定义务继承人承担判决确定的责任;(2)继承已经发生且遗产已被分配的,应当中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及其所承担的义务范围;(3)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
二、根据实体权利的确定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而言,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性强制执行措施不因执行中止而解除。这是因为,中止执行是一种等待实体权利确定的暂时状态,而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则意味着惩戒或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对财产进行控制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在于排除对责任财产的随意处分,解除以上措施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难以得到保障。
但是,一旦实体权利确定,执行中止的暂停状态消失时,则应当根据实体权利的确定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公民死亡的案件中,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被执行一方的公民死亡后,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终结执行程序,解除强制执行措施;(2)当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人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三、应当明确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及义务承担人
被执行人死亡后,被执行人的遗产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根据遗产是否已经分割分为两种情况:(1)遗产尚未分割的,能明确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2)若遗产已经分割,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此时,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的个人财产也应当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
被执行公民死亡后,存在义务承担人的,应当变更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这里的义务承担人可能是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亦可能是其他义务承担人:当执行标的为金钱或其他财产时,金钱或其他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范围内履行债务,此时遗产继承人为义务承担人;当执行标的为与不动产物权保护有关的特定行为时(如相邻关系中的排除妨碍义务),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附随于该不动产上的义务,这里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与继承人不一致时,为其他义务承担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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