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逾期举证理由不当 依法被法院罚款5000元
2013-03-21 16:12:31
     中国法院网讯 (黄彩华 杨粤欣)  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逾期举证或被罚款。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开出首张罚单,某民事案件被告王某因多次逾期举证被罚款5000元。

  有证据不按时交 累法院开庭三次

  现年47岁的江苏男子王某,曾经向他人借款,朋友仲某为其作担保。但王某并未如期还款,连累仲某代其还钱。仲某还款后,遂向王某追偿。

  2012年11月,仲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某,要求其支付44万多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王某则称已还款给仲某29万多元。是否确实存在还款事实,是该案的争议焦点。该案开庭时间定在2012年12月12日。主审法官依法指定王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含当日)前举证。但王某于开庭当日才提交证据。

  法院为查明案情,安排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第二次开庭。二次开庭上,王某补充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说明、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对其首次当庭提交的证据银行转账单进行补充说明。法院本着负责的态度,为查明案情,不得不第三次组织开庭质证。

  在首次庭审中,王某申请法院向银行调查其是否于2012年9月份通过无卡存款形式向仲某汇款19600元。但在二次庭审中,王某却当庭自行提交了2012年9月存款19600元的两张银行客户通知书作为证据。

  逾期举证理由不当 法院罚款5000元

  对于明明自己拥有证据却不按时提交,王某摆出了几个理由:代理律师在首次开庭前两天才接受委托,未能及时在两天内整理证据,故只好首次开庭时当庭举证。首次开庭后,代理律师告诉过他要补充证据,但他自己没有再找,故未能二次庭审前提交证据。至于那两张银行客户通知书,之前他放在抽屉里没找到,直到二次庭审前两天才找到。

  法院认为,王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并提交法庭。王某陈述的理由,均不成为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考虑到该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法院予以采纳作为证据。但王某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本案需多次开庭,造成诉讼迟延,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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