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险内先赔偿
2013-03-06 10:14:52
中国法院网讯 (付娟) 苏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将路上玩耍的幼童唐某撞伤,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月4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苏某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合计23891.1元。
肇事车辆车主系苏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2012年5月28日17时许,苏某驾驶肇事摩托车由临武县土地乡腊水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临武县土地乡山塘村路段时,将在道路上玩耍的唐某撞倒,造成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入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7月12日,唐某之伤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唐某的法定代理人特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
临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苏某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驾驶摩托车撞倒唐某,造成唐某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临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肇事车辆车主系苏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2012年5月28日17时许,苏某驾驶肇事摩托车由临武县土地乡腊水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临武县土地乡山塘村路段时,将在道路上玩耍的唐某撞倒,造成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入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7月12日,唐某之伤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唐某的法定代理人特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
临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苏某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驾驶摩托车撞倒唐某,造成唐某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临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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