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未投保交强险 致人损害险内全额埋单
2013-02-16 15:17:44
中国法院网讯 (鲁强) 驾驶未投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致人受伤,因其未投交强险,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埋单。2月16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2万元,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17744.64元。
2012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被告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年县教育局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汪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汪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脑震荡、左肩锁关节脱位,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25392.3元。经法医鉴定汪某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7000元。另查明,肇事摩托车系被告曹某所有,该车未投交强险。
因双方为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无责赔付产生争议,原告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赔偿,共计要求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曹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致残,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曹某肇事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责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被告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年县教育局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汪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汪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脑震荡、左肩锁关节脱位,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25392.3元。经法医鉴定汪某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7000元。另查明,肇事摩托车系被告曹某所有,该车未投交强险。
因双方为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无责赔付产生争议,原告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赔偿,共计要求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曹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致残,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曹某肇事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责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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