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法官 陈 晨
2013-03-05 07:40: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个人名片
陈晨,现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2011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2年被评为浙江省法院“十佳优秀青年法官”、杭州市法院“十佳优秀青年法官”。
■ 精彩故事
在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中,原告董某系被告应某的继母,诉争房屋系应某之父生前购置的房改房,董某因夫妻共有享有该房一半份额,而应某因遗嘱继承享有该房另一半份额,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争执不下势如水火。一审法院因董某系房屋原权利人而应某系继承取得房屋份额故判决房产归董某所有,由董某支付应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情绪激动,矛盾尖锐。
考虑到应某无其他住房且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的实际情况和裁判的社会效果,陈晨在二审中未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简单处理案件,而是反复做双方工作,在庭前、庭中和庭后耐心细致和双方沟通交流,倾听心声,从亲情入手化解心结,使继母体谅继子实际困难,同时提议对部分房屋价款以应某父亲名下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形式偿付,并敦促继子筹款,打消继母对于其付款能力的顾虑。经过不下十几次的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由应某取得诉争房屋并对董某进行合理补偿。通过这个官司,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关于房产的纠纷,也在法官的牵引促进下,双方增进了尊重和理解。签完调解协议后,双方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法院“不仅化解了我们之间的官司,也重拾了一段母子情”。
■ 点 评
作为一名年轻同志,陈晨能想当事人所想,急法院所急,以三年768件、无一被改判、无一引发当事人信访的业绩完成案件的审理,实非易事!很好践行了杭州中院提出的“三信”法院的目标——让人民群众“信任法官、信赖法院、信服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李 骏
陈晨,现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2011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2年被评为浙江省法院“十佳优秀青年法官”、杭州市法院“十佳优秀青年法官”。
■ 精彩故事
在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中,原告董某系被告应某的继母,诉争房屋系应某之父生前购置的房改房,董某因夫妻共有享有该房一半份额,而应某因遗嘱继承享有该房另一半份额,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争执不下势如水火。一审法院因董某系房屋原权利人而应某系继承取得房屋份额故判决房产归董某所有,由董某支付应某相应房屋折价款。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情绪激动,矛盾尖锐。
考虑到应某无其他住房且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的实际情况和裁判的社会效果,陈晨在二审中未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发简单处理案件,而是反复做双方工作,在庭前、庭中和庭后耐心细致和双方沟通交流,倾听心声,从亲情入手化解心结,使继母体谅继子实际困难,同时提议对部分房屋价款以应某父亲名下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形式偿付,并敦促继子筹款,打消继母对于其付款能力的顾虑。经过不下十几次的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由应某取得诉争房屋并对董某进行合理补偿。通过这个官司,不仅解决了双方之间关于房产的纠纷,也在法官的牵引促进下,双方增进了尊重和理解。签完调解协议后,双方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法院“不仅化解了我们之间的官司,也重拾了一段母子情”。
■ 点 评
作为一名年轻同志,陈晨能想当事人所想,急法院所急,以三年768件、无一被改判、无一引发当事人信访的业绩完成案件的审理,实非易事!很好践行了杭州中院提出的“三信”法院的目标——让人民群众“信任法官、信赖法院、信服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李 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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