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收购赃物 店铺老板领刑二年
2013-02-16 15:04: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刘连生 储智君
  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张某某因收购周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从铁路货物列车上盗窃所得的猛铁、圆钢等物资,价值人民币199250.74元,变卖后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张某某系河北省霸洲市胜芳镇铁市一店铺老板,为了开拓进货渠道,其经人介绍认识了住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的周某某等人。在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6次从周某某等人住处的院子里,以每吨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收购了猛铁、电镀锡钢板、优钢、圆钢等赃物共计24.32吨,并运回铁市其店铺里加价零售给了顾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并不知道周某某等人卖的钢材是偷来的,虽然每次院子里卖的钢材都是用苫布盖的严严实实,价格卖的也很便宜,但并不能说明就是偷来的。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收购的猛铁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8950元;电镀锡钢板为每吨人民币8830元;优钢为每吨人民币7500元;圆钢为每吨人民币4834元。张某某却是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收购的,没有正当理由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这种非正常的进货渠道收购钢材的行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推定其为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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