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线杆公路上"惹祸" 两家单位担责8万余元
2013-01-24 09:18:07
中国法院网讯 (曹杰) 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被一根竖立在公路上的电线杆活活撞死,公路本该是车辆和行人过往的路线,怎么会有电线杆出现呢?为了给儿子讨要“说法”,周某夫妇把泗县公路局、泗县交通局和泗县供电公司告上了法院。1月23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泗县供电公司和泗县交通局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许,泗县刘圩镇年仅22岁的周某心驾驶摩托车,途经泗县刘圩镇张谷村张谷庄路段时,与公路西侧靠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相撞,造成周某心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周某心的父母周某夫妇认为“惹祸”的电线杆系泗县供电公司所有并进行管理维护。交通局是其所在区域内公路的控制者,负责公路勘测、设计及竣工质量验收并提供公路让公众使用时,应当做到确保公路在安全上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但该单位却忽视了那根“惹事”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未能做到把危险控制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公路局作为公路建筑及专门的道路巡查单位,也是公路危险的控制者,应当及时排除公路建筑界线内存在的危险物件,同样忽视了“惹事”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其在对该公路进行施工、维护、管理中存在暇疵;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与公路管理部门一起,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以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而供电公司只满足于保持供电畅通,对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此周某夫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31576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的80%责任,计334265.2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公司承担。
宿州中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公路负有建设、维护、管理职责,涉案路段属泗县县道,应属泗县交通运输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肇事电线杆在公路路肩外0.58米处,应属公路用地范围内。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路局只负责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而本案涉案的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也不属于重要县道,因此公路局不应担责。
法院同时认为,供电公司是泗县境内的电力运营企业,其经营的电力设施与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以供用电合同约定或电力计量器输出端为分界点,供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肇事电线杆不属其所有,因此,该电线杆应归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之子周某心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违返交通安全规则,撞到道路路肩外侧的电线杆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违反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周某称周某心在城镇打工,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宿州市中院判决安徽电力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周某因周某心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9924.7元;泗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周某因周某心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3283.15元。
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许,泗县刘圩镇年仅22岁的周某心驾驶摩托车,途经泗县刘圩镇张谷村张谷庄路段时,与公路西侧靠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相撞,造成周某心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周某心的父母周某夫妇认为“惹祸”的电线杆系泗县供电公司所有并进行管理维护。交通局是其所在区域内公路的控制者,负责公路勘测、设计及竣工质量验收并提供公路让公众使用时,应当做到确保公路在安全上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但该单位却忽视了那根“惹事”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未能做到把危险控制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公路局作为公路建筑及专门的道路巡查单位,也是公路危险的控制者,应当及时排除公路建筑界线内存在的危险物件,同样忽视了“惹事”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其在对该公路进行施工、维护、管理中存在暇疵;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与公路管理部门一起,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以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而供电公司只满足于保持供电畅通,对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此周某夫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31576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的80%责任,计334265.2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公司承担。
宿州中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公路负有建设、维护、管理职责,涉案路段属泗县县道,应属泗县交通运输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肇事电线杆在公路路肩外0.58米处,应属公路用地范围内。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路局只负责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而本案涉案的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也不属于重要县道,因此公路局不应担责。
法院同时认为,供电公司是泗县境内的电力运营企业,其经营的电力设施与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以供用电合同约定或电力计量器输出端为分界点,供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肇事电线杆不属其所有,因此,该电线杆应归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某之子周某心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违返交通安全规则,撞到道路路肩外侧的电线杆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违反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周某称周某心在城镇打工,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宿州市中院判决安徽电力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周某因周某心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9924.7元;泗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周某因周某心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3283.15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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