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司机拒赔下落不明 法院打击拒执绝不手软
2013-01-24 08:3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金溪频道 | 作者:侯志丹
“既然他这么没良心,不赔偿,那就让他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吧。”申请执行人曾可发的妻子满含泪水地说。1月22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永刚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
2011年10月21日晚,被执行人郑永刚驾驶的车牌号为赣F07386货车在金溪县秀谷镇五里桥村叉路口与相对方向吴金明驾驶车牌为赣F7D009两轮摩托车(后载申请执行人曾可发)相撞,造成曾可发及吴金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永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金明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曾可发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七级伤残、遗留颅骨缺损十级伤残,曾可发先后在金溪县中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9380.73元,郑永刚支付6500元。2011年12月9日,曾可发向金溪法院起诉曾可发赔偿,金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郑永刚赔偿给原告曾可发175736.88元(已支付的6500元已扣除)。判决生效后,郑永刚未主动履行。
2012年6月11日,曾可发向金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对该案高度重视,在穷尽一切查询财产办法之后,未发现其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便转换执行思路,从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入手。执行人员多次拨打郑永刚手机,其都拒不接听。同年7月15日,执行人员到郑永刚住所,其妻讲最近与其无任何联系,郑永刚在外地务工,地址不明,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同年11月22日,执行人员又先后两次到郑永刚家中,其妻子也不在家,家门紧闭。
被执行人郑永刚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执行人员已竭尽全力,为严厉打击无良司机,使其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遂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据悉,自2008年与公安、检察机关构建了打击拒执罪执行联动机制以来,金溪县人民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拒执罪案件14件,通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已抓捕归案13件14人,执结案件22件,标的额147.5万元。
2011年10月21日晚,被执行人郑永刚驾驶的车牌号为赣F07386货车在金溪县秀谷镇五里桥村叉路口与相对方向吴金明驾驶车牌为赣F7D009两轮摩托车(后载申请执行人曾可发)相撞,造成曾可发及吴金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永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金明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曾可发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七级伤残、遗留颅骨缺损十级伤残,曾可发先后在金溪县中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9380.73元,郑永刚支付6500元。2011年12月9日,曾可发向金溪法院起诉曾可发赔偿,金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郑永刚赔偿给原告曾可发175736.88元(已支付的6500元已扣除)。判决生效后,郑永刚未主动履行。
2012年6月11日,曾可发向金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对该案高度重视,在穷尽一切查询财产办法之后,未发现其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便转换执行思路,从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入手。执行人员多次拨打郑永刚手机,其都拒不接听。同年7月15日,执行人员到郑永刚住所,其妻讲最近与其无任何联系,郑永刚在外地务工,地址不明,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同年11月22日,执行人员又先后两次到郑永刚家中,其妻子也不在家,家门紧闭。
被执行人郑永刚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执行人员已竭尽全力,为严厉打击无良司机,使其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遂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据悉,自2008年与公安、检察机关构建了打击拒执罪执行联动机制以来,金溪县人民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拒执罪案件14件,通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已抓捕归案13件14人,执结案件22件,标的额147.5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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