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在主导执行和解中的技巧
2013-01-23 15:21: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长征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性表述而公开化、明晰化,也更加具有对抗性,因而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往往并不容易这就要求法官要有执行和解的理念、过硬的业务水平以及驾驭执行过程的能力。笔者总结出执行和解四法。

    一是“结合”和解法是指执行案件“面对面”与“背靠背”和解相结合集中与个别和解相结台公开与保密和解相结合部分与全部和解相结合执行法官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尽管面对面地和解,能够更加有效观察和了解当事人的纷争有针对性地进行和解但对有些当事人面对面地调解只会增加对立情绪。此时,适当的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有利于和解的开展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工作或者个人隐私等原因,不方便与对方当面和解,那么执行法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个别和解的方式

    二是“引导”和解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之问的纠纷是因为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很多当事人只注重法律文书的结果,不了解或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对这类纠纷,执行法官可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客观、公正地讲清各自在案件处理上所处的地位和处境,使各方对对方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基本的了解把握

    三是“把握时机”和解法调解工作可依法贯穿于案件执行的全过程。掌握和解时机,把握好和解脉搏是提高和解率的关键在执行和解时往往出现:一是申请人以法律文书为依据,态度强硬,不依不饶;二是被执行人沉默寡言,竭力掩饰自己,表现出对执行和解并不渴望,希望通过“以静制动”尽量少受损失这就要求执行法官从案件接收开始就要认真调阅审判案卷,全面搜寻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双方的实底,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对和解中由于当事人言辞过激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化解冲突,适时调解,以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四是“情感理解”和解法和解工作是使双方当事人接受执行法官的观点,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渐渗透的过程执行案件的和解,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认识常常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当事人在最初接受和解时往往心理不平衡执行法官在和解工作时首先要对当事人的诉说耐心倾听,让其将愤怒彻底宣泄,再给予充分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然后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与现实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并形成对案件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终促成和解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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