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户烧纸钱引发火灾 形成共同危险连带担责
2013-01-16 15:58:15
中国法院网讯 (谢天德 范效飞) 2012年12月21日是农历的冬至,这一天很多地方有到祖坟焚烧纸钱祭奠先人的习俗。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焚烧纸钱而烧毁他人财物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三名农户因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焚烧纸钱的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理论判决三名农户连带赔偿原告孙某财产损失27500元。
原告孙某在2012年11月底将从外地某木材公司一次性购买的数十吨杂树堆放在一河边准备销售给他人,而堆放地旁边正好是一处农村墓地。2012年12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当地村民于某、孙某、赵某依农村习俗先后来到墓地焚烧纸钱祭奠已逝长辈,并先后离开。期间,曾有帮助孙某运过杂树的当地村民提醒过于、孙二人烧纸要注意安全。下午13时左右,有村民发现原告的树堆着火。当日14时15分,消防部门接到原告报警后前往扑救,但到场后,原告的杂树堆已全部烧毁。次日消防部门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遗留火种。灾害成因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报警时间较晚。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三被告均辩称离开墓地时已踩灭火源但未能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依农村习俗焚烧纸钱时未注意消防安全,在临近原告所堆放的树木附近从事了具有危及原告树木安全的焚烧行为,已构成一种共同危险。由于三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火灾的形成又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当推定三被告均对原告财物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本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管理不到位,报警时间较晚致火灾未能被及时扑灭及损失扩大,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孙某在2012年11月底将从外地某木材公司一次性购买的数十吨杂树堆放在一河边准备销售给他人,而堆放地旁边正好是一处农村墓地。2012年12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当地村民于某、孙某、赵某依农村习俗先后来到墓地焚烧纸钱祭奠已逝长辈,并先后离开。期间,曾有帮助孙某运过杂树的当地村民提醒过于、孙二人烧纸要注意安全。下午13时左右,有村民发现原告的树堆着火。当日14时15分,消防部门接到原告报警后前往扑救,但到场后,原告的杂树堆已全部烧毁。次日消防部门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遗留火种。灾害成因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报警时间较晚。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三被告均辩称离开墓地时已踩灭火源但未能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依农村习俗焚烧纸钱时未注意消防安全,在临近原告所堆放的树木附近从事了具有危及原告树木安全的焚烧行为,已构成一种共同危险。由于三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火灾的形成又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当推定三被告均对原告财物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本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管理不到位,报警时间较晚致火灾未能被及时扑灭及损失扩大,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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