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司跨省追债 金城江法官耐心引导促和解
2013-01-15 14:47: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汉吉
2013年1月1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引导和协调工作后,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以产品支付方式圆满解决了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5月9日,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以口头方式订立“复方丹参片” 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向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04400元的“复方丹参片” (单价 0.87元/瓶) ,购方全额付款后供方予以发货。同日,购方按供方指意,通过银行向供方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04400元。2011年5月17日,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发运了价值52200元的“复方丹参片” 60000瓶,此后未再发货。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1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作出判决:由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
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未能履行返还货款的义务,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近几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未能正常生产,内外债务沉重,地皮、房产、设备均已抵押贷款,债权人常常上门追债,经济上无履行能力。2013年1月11日,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该院执行法官将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情况反馈之后,经做大量的引导和协调工作,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并于当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将库存的55件“复方丹参片” 抵偿上述债务和逾期利息等项费用。一起返还货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2011年5月9日,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以口头方式订立“复方丹参片” 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向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04400元的“复方丹参片” (单价 0.87元/瓶) ,购方全额付款后供方予以发货。同日,购方按供方指意,通过银行向供方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04400元。2011年5月17日,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发运了价值52200元的“复方丹参片” 60000瓶,此后未再发货。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1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作出判决:由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
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未能履行返还货款的义务,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近几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未能正常生产,内外债务沉重,地皮、房产、设备均已抵押贷款,债权人常常上门追债,经济上无履行能力。2013年1月11日,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该院执行法官将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情况反馈之后,经做大量的引导和协调工作,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西河池某制药有限公司并于当日按执行和解协议将库存的55件“复方丹参片” 抵偿上述债务和逾期利息等项费用。一起返还货款纠纷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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