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新疆高院实施“访转诉”力求息诉罢访
2013-01-14 07:40: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吴佩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社会管理,将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信访工作中,近日下发《涉诉信访案件“访转诉”实施办法》,遏制和减少涉诉信访总量,引导、敦促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办法》提出,对已经完成了全部诉讼程序,当事人依然继续申诉、申请再审,经涉诉信访办甄别认为需要重新纳入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案件,充分运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立案信访部门牵头、各个审判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行“访转诉”认真审查,多做调解工作,负责到底,争取息诉罢访,力求群众满意。
对于经过“访转诉”处理拟终结案件,《实施办法》规定必须公开听证。听证会尽可能在信访人现居住地进行。听证5日前,向信访人和需要出席听证会的信访相对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尽量组织人大代表、综治工作人员、律师、记者、基层组织、原审法院涉诉信访部门或承办人等人员参加,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又无法落实的信访人,《实施办法》规定,认真遵循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精神,适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坚持惠民司法,敦促息诉罢访。
《实施办法》提出,对已经完成了全部诉讼程序,当事人依然继续申诉、申请再审,经涉诉信访办甄别认为需要重新纳入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案件,充分运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立案信访部门牵头、各个审判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行“访转诉”认真审查,多做调解工作,负责到底,争取息诉罢访,力求群众满意。
对于经过“访转诉”处理拟终结案件,《实施办法》规定必须公开听证。听证会尽可能在信访人现居住地进行。听证5日前,向信访人和需要出席听证会的信访相对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尽量组织人大代表、综治工作人员、律师、记者、基层组织、原审法院涉诉信访部门或承办人等人员参加,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又无法落实的信访人,《实施办法》规定,认真遵循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精神,适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坚持惠民司法,敦促息诉罢访。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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