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法院"三举措"内挖执行潜力
2013-01-09 16:38: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凯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现有办案法官13人,2012年度共执结案件2495件,人均年结案数191.92件,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根据南岸法院执行局实际工作特点,到公安、银行、车管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公务车辆的调度亦十分短缺。在执行工作中,南岸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困难,内挖潜力,科学配置有限司法资源,通过采取“打组合”、“片区代理”、选择多样化交通方式出行等方式优化配置,积极开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查控,保障执行案件的高效办理。
一是科学调控分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收案阶段,在案件分配前,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先行在线检索各承办法官的在办案件,将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分配给同一承办法官办理。对于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由同一承办法官办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查询、多头查封、冻结等。同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相对更为了解,加之前期已有部分查控反馈结果,能以更高的执行效率完成案件的各个办理流程。
二是整合资源,采取“打组合”、“片区代理”等方式,在保障高效率办案前提下,节约有限司法资源。在常规普遍查询阶段,由分管科长采取“片区代理”方式,确定车辆管理所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责任人,由其负责收集各承办人需查询该协助执行单位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时联系查询并反馈查询结果。在个案查询阶段,执行局各承办法官在外出办案前,将去向报科长归纳汇总,执行目的地为同一地点或邻近地区的,采取“打组合”方式由两人甚至多人合乘一辆警车,在保障高效率办案的前提下,有效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依据距离远近,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轻轨、火车等多样化交通方式,积极高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普遍查询的反馈结果为依据,依据协助执行机构距离远近,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轻轨、长途客车、火车等多样化交通方式,及时对具体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精细化查询和控制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南坪商圈范围内的各银行网点、南岸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均由“片区代理”责任人或案件承办人步行前往办理查控手续;对于主城九区范围内的协助执行单位,由案件承办人乘坐公交、轻轨等前往办理;对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协助执行单位,则由案件承办人搭乘长途客车、火车等前往办理查控手续。
一是科学调控分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收案阶段,在案件分配前,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先行在线检索各承办法官的在办案件,将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分配给同一承办法官办理。对于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由同一承办法官办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查询、多头查封、冻结等。同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相对更为了解,加之前期已有部分查控反馈结果,能以更高的执行效率完成案件的各个办理流程。
二是整合资源,采取“打组合”、“片区代理”等方式,在保障高效率办案前提下,节约有限司法资源。在常规普遍查询阶段,由分管科长采取“片区代理”方式,确定车辆管理所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责任人,由其负责收集各承办人需查询该协助执行单位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时联系查询并反馈查询结果。在个案查询阶段,执行局各承办法官在外出办案前,将去向报科长归纳汇总,执行目的地为同一地点或邻近地区的,采取“打组合”方式由两人甚至多人合乘一辆警车,在保障高效率办案的前提下,有效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依据距离远近,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轻轨、火车等多样化交通方式,积极高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普遍查询的反馈结果为依据,依据协助执行机构距离远近,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轻轨、长途客车、火车等多样化交通方式,及时对具体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精细化查询和控制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南坪商圈范围内的各银行网点、南岸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协助执行单位,均由“片区代理”责任人或案件承办人步行前往办理查控手续;对于主城九区范围内的协助执行单位,由案件承办人乘坐公交、轻轨等前往办理;对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协助执行单位,则由案件承办人搭乘长途客车、火车等前往办理查控手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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