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共通道惹众怒 遭43户邻居集体起诉
2013-01-09 15:39:49
中国法院网讯 (申时焕) 一村民多次扩建房屋,逐次蚕食侵占村民共同通行的唯一的道路路面,遂遭43户邻里村民集体起诉。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通行纠纷,判决支持了众村民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祖康、鲁丕刚相邻而居,两家东南面为当地的乡村公路。众村民居住地有一条使用多年的可过微型车、拖拉机等的通道,该通道与乡村公路相连接并从二被告两家之间经过。后被告鲁祖康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准许,逐渐对其房屋、院坝等进行补建,致使原告方的小型车辆不能从该处乡村公路转进该通道,被告鲁丕刚认为鲁祖康所修的砖墙等把原告方的车辆堵进了自己的院坝,并且自己的车辆也被挡住不能通行,遂在该通道的入口处自己的房屋院坝外建起了一道堡坎,使该处的路面变得更窄。众村民因通行受阻遂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鲁祖康的房屋主体外新补的砖墙左侧宽0.68米,高3.05米,正面宽4.3米,新补砖墙右面呈不规则梯形。新补砖墙下堡坎左面宽0.76米,高0.83米,正面宽度同砖墙(4.3米),右面亦为不规则梯形。新补砖墙前为一三角形院坝,该院坝与砖墙相接的一面长同砖墙,与乡村公路相接的一面长为5.4米,与小公路(通道)相接的部分长度为3.3米。院坝总体高出路面0.15米,内有水泥梯、煤坑等。房屋左面建有厕所和洗手池,共长为3.1米,宽为1.1米,其中洗手池长1.18米,宽0.80米。鲁丕刚在小公路侧修的堡坎长4.1米,宽0.6米。二被告的堡坎和厕所、洗手池之间的路面长4.8米,最窄处1.7米,最宽处2.3米,以上建筑物处于两条路的交汇处。
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众村民的通行和生产生活。此事经向村委会、镇政府寻求解决未果。邻里43户村民遂集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对村民长期以来共同使用的道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审理中,鲁丕刚辩称,因为鲁祖康修起墙子后,通行的车辆些被逼到其院子里通过,并且鲁祖康所修墙体已导致其车子无法开进自己院子,其不得已才修了院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鲁祖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擅自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建,蚕食公共通行路面,致使众村民历来所具有的通行权益受到侵害。被告鲁丕刚的修建行为加重了对众村民通行权益的损害。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众村民的合法通行权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众村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鲁祖康立即对其房屋主体外新补建的侧宽0.68米,高3.05米,正面宽4.3米的砖墙及砖墙上的板面和砖墙下的堡坎予以拆除,不规则一侧以正面砖墙的距离为计量点按侧宽0.68米予以拆除;对所补建院坝进行平整与现通道相平;对所修建的洗手池予以拆出。二、被告鲁丕刚立即对其修建的长4.1米,宽0.6米的堡坎予以拆除。
被告鲁祖康、鲁丕刚相邻而居,两家东南面为当地的乡村公路。众村民居住地有一条使用多年的可过微型车、拖拉机等的通道,该通道与乡村公路相连接并从二被告两家之间经过。后被告鲁祖康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准许,逐渐对其房屋、院坝等进行补建,致使原告方的小型车辆不能从该处乡村公路转进该通道,被告鲁丕刚认为鲁祖康所修的砖墙等把原告方的车辆堵进了自己的院坝,并且自己的车辆也被挡住不能通行,遂在该通道的入口处自己的房屋院坝外建起了一道堡坎,使该处的路面变得更窄。众村民因通行受阻遂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鲁祖康的房屋主体外新补的砖墙左侧宽0.68米,高3.05米,正面宽4.3米,新补砖墙右面呈不规则梯形。新补砖墙下堡坎左面宽0.76米,高0.83米,正面宽度同砖墙(4.3米),右面亦为不规则梯形。新补砖墙前为一三角形院坝,该院坝与砖墙相接的一面长同砖墙,与乡村公路相接的一面长为5.4米,与小公路(通道)相接的部分长度为3.3米。院坝总体高出路面0.15米,内有水泥梯、煤坑等。房屋左面建有厕所和洗手池,共长为3.1米,宽为1.1米,其中洗手池长1.18米,宽0.80米。鲁丕刚在小公路侧修的堡坎长4.1米,宽0.6米。二被告的堡坎和厕所、洗手池之间的路面长4.8米,最窄处1.7米,最宽处2.3米,以上建筑物处于两条路的交汇处。
由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众村民的通行和生产生活。此事经向村委会、镇政府寻求解决未果。邻里43户村民遂集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对村民长期以来共同使用的道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审理中,鲁丕刚辩称,因为鲁祖康修起墙子后,通行的车辆些被逼到其院子里通过,并且鲁祖康所修墙体已导致其车子无法开进自己院子,其不得已才修了院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鲁祖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擅自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建,蚕食公共通行路面,致使众村民历来所具有的通行权益受到侵害。被告鲁丕刚的修建行为加重了对众村民通行权益的损害。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众村民的合法通行权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众村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鲁祖康立即对其房屋主体外新补建的侧宽0.68米,高3.05米,正面宽4.3米的砖墙及砖墙上的板面和砖墙下的堡坎予以拆除,不规则一侧以正面砖墙的距离为计量点按侧宽0.68米予以拆除;对所补建院坝进行平整与现通道相平;对所修建的洗手池予以拆出。二、被告鲁丕刚立即对其修建的长4.1米,宽0.6米的堡坎予以拆除。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