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皮2》首映当日遭盗录 华谊兄弟索赔获支持
2012-12-13 14:11:15
中国法院网讯 (刁芸云 周溪) 近年来电影作品的网络盗版充斥市场,甚至院线与盗版厂商形成地下产业链,此现象国内外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诉被告北京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度公司)、被告马鞍山大华时代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侵犯《画皮2》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判决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赔偿华谊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八万元和十万元。法院的该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影视作品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并表明了司法打击影院盗录、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决心,为盗录、网络盗播等侵权行为敲响了警钟。
原告华谊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画皮2》的著作权人,该电影于2012年6月28日在全国电影院开始公映,公映当日大华公司就将该电影擅自复制,并进行传播,腾度公司将来源于大华公司的《画皮2》置于3G生活网(网址为www.3g3h.cn)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华谊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腾度公司辩称,3G生活网(www.3g3h.cn)是其为客户开发的网站,并不属其公司所有。华谊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画皮2》于公映日即可在涉案网站下载。腾度公司与大华公司并无往来业务,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华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华公司辩称,侵权人系公司员工,他在非工作时间、违反工作规定录制《画皮2》,并擅自上传至网络,大华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腾度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3G生活网上提供《画皮2》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华谊公司对《画皮2》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华公司的员工于《画皮2》首映当日在大华影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皮2》,并将其拍摄的《画皮2》向第三方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大华公司内部员工手册、及大华公司庭审陈述,其为防止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大华影院放映影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巡查,本案中,《画皮2》全长134分钟,大华公司的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皮2》,且录制行为发生首映当日,故法院有理由推定在《画皮2》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大华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录制《画皮2》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但大华公司明知其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录制《画皮2》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员工拍摄《画皮2》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良川承担连带责任。
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就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画皮2》片的知名度,结合腾度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原告华谊公司和被告腾度公司均表示不提起上诉,被告大华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原告华谊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画皮2》的著作权人,该电影于2012年6月28日在全国电影院开始公映,公映当日大华公司就将该电影擅自复制,并进行传播,腾度公司将来源于大华公司的《画皮2》置于3G生活网(网址为www.3g3h.cn)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华谊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腾度公司辩称,3G生活网(www.3g3h.cn)是其为客户开发的网站,并不属其公司所有。华谊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画皮2》于公映日即可在涉案网站下载。腾度公司与大华公司并无往来业务,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华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华公司辩称,侵权人系公司员工,他在非工作时间、违反工作规定录制《画皮2》,并擅自上传至网络,大华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腾度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3G生活网上提供《画皮2》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华谊公司对《画皮2》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华公司的员工于《画皮2》首映当日在大华影院放映窗口拍摄了《画皮2》,并将其拍摄的《画皮2》向第三方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大华公司内部员工手册、及大华公司庭审陈述,其为防止公司员工和相关观众在大华影院放映影片过程中私自进行录制,其委派了工作人员对放映厅进行巡查,本案中,《画皮2》全长134分钟,大华公司的员工在放映窗口录制了《画皮2》,且录制行为发生首映当日,故法院有理由推定在《画皮2》长达134分钟的首映时间范围内,大华公司对于其公司员工在放映窗口以普通DV录制《画皮2》的行为应当已经知晓,但大华公司明知其公司员工未经许可录制《画皮2》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应视为对其员工拍摄《画皮2》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对华谊公司复制权的侵犯,应与其员工陶良川承担连带责任。
腾度公司和大华公司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就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画皮2》片的知名度,结合腾度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原告华谊公司和被告腾度公司均表示不提起上诉,被告大华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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