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教材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发行教辅图书被判侵权
2019-04-11 11:08:54
     中国法院网讯 (海汐)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关村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长春出版集团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教辅图书,长春出版集团赔偿北师大出版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万余元。

  原告北师大出版集团诉称,其是北师大版新世纪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书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该书中原创内容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长春出版集团未经北师大出版集团许可,使用教科书《语文》的内容并出版发行教辅图书《15天巧夺100分》,侵害了北师大出版集团的著作权。

  被告长春出版集团辩称,教科书《语文》属于汇编作品,《15天巧夺100分》与教科书《语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汇编作品整体的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至于该书中字词及课后习题等原创部分均不构成作品,仅属于汇编作品的内容,而不应作为原创作品主张权利。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没有与长春出版集团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出售的涉案教辅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并且2015年后已经停止了涉案教辅图书的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科书《语文》属于汇编作品,北师大出版集团作为该书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教辅《15天巧夺100分》分为“单元知识复习巩固”“知识分类专项训练”“综合能力突破提升”“名校真卷速递”4个版块,其中“单元知识复习巩固”的顺序与教科书《语文》的主题单元设置顺序结构相一致,属于侵犯教科书《语文》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至于其他三个板块仅是将教科书《语文》选择的生字或主体课文等片断作为习题素材,但在内容体系以及结构设置上与教科书《语文》均不相同,故而上述的版块并不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北师大集团的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而中关村图书大厦提交了涉案教辅图书的合法来源,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教科书作为小学义务教育的主要用书,凝结了编写者的心血和智慧,也是出版各类教辅图书的重要素材,那么如何保护教科书编写者的智力成果,值得关注。首先,本案所主张的教科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选编了一些适合小学生阅读的课文,故教科书整体属于汇编作品而非原创作品。其次,作为汇编作品,其所体现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之所以享有著作权,仅限于其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在判定是否侵犯了汇编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只有在编排与体例等整体均一致的框架下,进而考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超出汇编作品框架的内容,并不属于汇编作品所享有权利,这也是原创作品和汇编作品的权利界限。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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