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土地协议无效 法院司法建议立案调查
2012-12-05 09:48:20
     中国法院网讯 (鲁智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规定如此,仍有不少人打着土地租用的形式买卖土地,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确认买卖土地合同无效的案件。

  2012年2月13日,由张某作为协议代表的张某、余某、冯某、董某等四人与甲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358098元的价格,永久性转让得面积1193.66㎡的土地,并于3月1日将转让的土地进行了分割。分割后,张某又与李某、胡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与余某、冯某、董某三人购买的土地中的149.8㎡转让给李某、胡某。余某等三人认为张某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李某、胡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案件中张某与李某、胡某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名为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实质为土地买卖,该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法律不得买卖、出让、转让土地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等四人与甲村小组签订的合同亦如此。故在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法院还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对甲村小组、张某、余某、冯某、董某、李某、胡某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行为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