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法院一天调结22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2-12-04 16:0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 作者:聂芳
12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22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各原告相应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201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直到各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通过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后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22起案件同一被告、同一案情,且案件事实清楚,便决定通过庭前调解快速解决纠纷。10月19日,承办法官主持原告代表、被告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告延期交房属于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3‰的违约金。经过承办法官一天的耐心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各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如此高校快捷化解矛盾表示赞许。
该院在审理相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争议标的额小等诉讼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做到案结事了。
据悉,该院今年1月至11月,受理了4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其中共审结43件,调解或撤诉结案42件,调撤率达97%,案件当事人回访满意率高达96%,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许。
201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直到各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通过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后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22起案件同一被告、同一案情,且案件事实清楚,便决定通过庭前调解快速解决纠纷。10月19日,承办法官主持原告代表、被告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告延期交房属于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3‰的违约金。经过承办法官一天的耐心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各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如此高校快捷化解矛盾表示赞许。
该院在审理相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争议标的额小等诉讼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费,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做到案结事了。
据悉,该院今年1月至11月,受理了4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其中共审结43件,调解或撤诉结案42件,调撤率达97%,案件当事人回访满意率高达96%,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许。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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