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法官慧眼识破以离婚逃避执行案
2012-12-04 16:45:22
中国法院网讯 (黄赫思 隆兵 林荣先) 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黄某美的执行异议,使一对夫妻企图用夫妻内部签订的离婚协议来逃避执行的天真想法落空了。
陆某和韦某勇因为合同债务纠纷闹上法庭,判决生效后韦某勇不履行赔款义务,陆某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韦某勇的房产。执行法官依法查封韦某勇的房产后,本以为案子很快就能执结,但意外的是,案外人黄某美对该房产提出了异议。
黄某美是韦某勇的妻子,她提出,在韦某勇和陆某订立合同之前,她与韦某勇已经协议离婚,韦某勇用来抵押的夫妻共同房产就已经归自己所有,在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里明确把房产分给黄某美,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过户,要求法院裁定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执行法官接到执行异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产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韦某勇,并不是黄某美;而黄某美和韦某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在向陆某借款时出示,这是他们两人的内部协议,对外无效,不能作为解除查封措施的依据。遂依法裁定驳回了黄某美的执行异议申请,使申请人陆某的合法债权得到了保护,抑制了以内部协议来规避执行的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陆某和韦某勇因为合同债务纠纷闹上法庭,判决生效后韦某勇不履行赔款义务,陆某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韦某勇的房产。执行法官依法查封韦某勇的房产后,本以为案子很快就能执结,但意外的是,案外人黄某美对该房产提出了异议。
黄某美是韦某勇的妻子,她提出,在韦某勇和陆某订立合同之前,她与韦某勇已经协议离婚,韦某勇用来抵押的夫妻共同房产就已经归自己所有,在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里明确把房产分给黄某美,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过户,要求法院裁定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执行法官接到执行异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产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韦某勇,并不是黄某美;而黄某美和韦某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在向陆某借款时出示,这是他们两人的内部协议,对外无效,不能作为解除查封措施的依据。遂依法裁定驳回了黄某美的执行异议申请,使申请人陆某的合法债权得到了保护,抑制了以内部协议来规避执行的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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