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救人溺水身亡 悲痛父母诉山塘主人索赔
2012-12-04 14:34: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 作者:周芳洁 李远浩
11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孩因救人溺水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
2012年8月,原告陈某的女儿小玲(化名)与同村女孩小琴(化名)相约到被告李某的山塘划船玩。在划船过程中小琴不慎落水,小玲见状立即予以施救,在下水救小琴时小玲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玲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孩子是在李某的山塘身亡的,作为山塘主人应负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同年11月,小玲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女儿死亡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走访事发地,深入实地调查,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陈某的女儿是因救人而身亡,应由被救者承担责任,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意识到如果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使这个痛失孩子的家庭面临更大的刺激,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双方亲朋好友及当地村干部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女儿的死亡损失费2万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圆满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8月,原告陈某的女儿小玲(化名)与同村女孩小琴(化名)相约到被告李某的山塘划船玩。在划船过程中小琴不慎落水,小玲见状立即予以施救,在下水救小琴时小玲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玲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孩子是在李某的山塘身亡的,作为山塘主人应负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同年11月,小玲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女儿死亡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走访事发地,深入实地调查,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陈某的女儿是因救人而身亡,应由被救者承担责任,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意识到如果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使这个痛失孩子的家庭面临更大的刺激,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双方亲朋好友及当地村干部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女儿的死亡损失费2万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圆满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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