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开审
2012-11-28 09:45:44
11月27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在袁州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中国法院网讯 (贾莉 徐双桂) 11月27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晏某、付某、何某、刘某某、邹某、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27日晚10时,被告人晏某、何某、付某、邹某四人,经商议后在袁州区贸易广场处搭乘被害人黄某所开的出租车前往楠木乡,行至距离袁州区楠木乡3公里处,被告人何某以水果刀相威胁,被告人付某、邹某下车堵住车门,被告人晏某搜身,抢得被害人黄某现金200余元及手机一部,尔后四人逃离现场。
同年6月28日、29日、30日,被告人连续三天以相同手段作案。被告人刘某、邹某二人在城区搭乘被害人卢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前去接应被告人晏某、何某、刘某某时被巡警盘查并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为了证明被告刘某、邹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袁州区人民检查院依法申请了侦查人员甘某、黄某、江某三名警官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了名,然后根据公诉人和审判长的询问,详细讲述了被告人刘某、邹某被盘问的经过及抓捕被告人晏某、何某、刘某某的经过。
为了明年开始正式实施好修改后的刑诉法,袁州区人民法院和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共同探讨,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方式和作证范围等问题,预测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庭审效果,选择了这起典型案件作为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这起案件的顺利审理,为同类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经验,为今后侦查人员出庭提供规范性的操作流程,对今后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27日晚10时,被告人晏某、何某、付某、邹某四人,经商议后在袁州区贸易广场处搭乘被害人黄某所开的出租车前往楠木乡,行至距离袁州区楠木乡3公里处,被告人何某以水果刀相威胁,被告人付某、邹某下车堵住车门,被告人晏某搜身,抢得被害人黄某现金200余元及手机一部,尔后四人逃离现场。
同年6月28日、29日、30日,被告人连续三天以相同手段作案。被告人刘某、邹某二人在城区搭乘被害人卢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前去接应被告人晏某、何某、刘某某时被巡警盘查并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为了证明被告刘某、邹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袁州区人民检查院依法申请了侦查人员甘某、黄某、江某三名警官出庭作证,三位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了名,然后根据公诉人和审判长的询问,详细讲述了被告人刘某、邹某被盘问的经过及抓捕被告人晏某、何某、刘某某的经过。
为了明年开始正式实施好修改后的刑诉法,袁州区人民法院和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共同探讨,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方式和作证范围等问题,预测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庭审效果,选择了这起典型案件作为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这起案件的顺利审理,为同类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积累了经验,为今后侦查人员出庭提供规范性的操作流程,对今后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起到很强的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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