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鉴定胎儿性别 非法行医被判徒刑
2012-11-26 16:49: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 作者:林红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肖某英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英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2011年3月份起利用自己购买的B超诊断仪和相关药物(米素前列醇、缩宫素注射液等处方药),在新余市城南的多家宾馆内,帮助九名二胎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且利用药物帮助其中两名诊断怀有女婴的妇女非法终止妊娠,被告人肖某英每次收取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鉴定费,从中牟利。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英在对一名二胎妇女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时,被行政执法人员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英无视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为他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肖某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肖某英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具有行医资格,故肖某英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经查,虽然肖某英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是其行为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超出了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属无证行医,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肖某英及其辩护人辩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英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2011年3月份起利用自己购买的B超诊断仪和相关药物(米素前列醇、缩宫素注射液等处方药),在新余市城南的多家宾馆内,帮助九名二胎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且利用药物帮助其中两名诊断怀有女婴的妇女非法终止妊娠,被告人肖某英每次收取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鉴定费,从中牟利。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肖某英在对一名二胎妇女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时,被行政执法人员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英无视国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为他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肖某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肖某英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具有行医资格,故肖某英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经查,虽然肖某英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是其行为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超出了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属无证行医,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肖某英及其辩护人辩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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