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久拖不还 法院发限制高消费令促执行
2012-11-26 11:12:31
     中国法院网讯 (万德央)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将受到法院的限制。11月23日,明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到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后,来到法院执行局要求与被执行人和解。

  明光某公司拖欠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1万元,执行法官在立案后向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执行法院遂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但该公司仍然不予履行。2012年11月16日,明光法院向该公司下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九项行为。严正告知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到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后,明光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法院联系,表达了近期将履行判决义务的愿望。11月23日,明光某公司当庭一次性履行15.5万元,余款15.5万元由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保证于2012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履行。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