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侵吞货款 东窗事发自尝苦果
2012-11-26 10:33: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袁州频道 | 作者:孙丰堂 黄远庆
应聘在商贸公司做白酒销售业务员,收取货款后却不如数上交,反而谎称商家尚未支付货款,结果东窗事发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蔡某在宜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做白酒销售业务员,负责宜春城区各大酒店四特酒的销售和结账工作。期间,蔡某在收取的白酒销售款后,以商家尚未支付货款为由,隐瞒三笔货款未交予商贸公司,合计金额人民币23251元。
2009年3月,被告人蔡某离开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未发给被告人蔡某2009年2月份、3月份工资共2000多元。扣除此工资款项,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又偿还商贸公司货款21000元,取得了商贸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商贸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蔡某在宜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做白酒销售业务员,负责宜春城区各大酒店四特酒的销售和结账工作。期间,蔡某在收取的白酒销售款后,以商家尚未支付货款为由,隐瞒三笔货款未交予商贸公司,合计金额人民币23251元。
2009年3月,被告人蔡某离开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未发给被告人蔡某2009年2月份、3月份工资共2000多元。扣除此工资款项,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又偿还商贸公司货款21000元,取得了商贸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商贸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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