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试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
2012-11-23 10:3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宿迁频道 | 作者:朱静
为切实提高刑事审判质效,进一步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理念与精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积极试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以刑庭作为试点部门,积极探索案件庭前会议制度运作,并在实践中创新举措,不断完善,取得一定成效。
限定案件范围,严格会议召开条件。针对部分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在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证据、程序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制成笔录。
明确会议内容,努力彰显程序公正。在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上,对管辖权、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方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保障双方在程序方面的各项权利行使和结果公正,促进控辩平衡。
坚持质效并重,提高刑事庭审效率。庭前会议召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开庭准备工作,并对实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及时建立台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力争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能使庭审突出重点、查清事实,提高质量。
限定案件范围,严格会议召开条件。针对部分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在庭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证据、程序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制成笔录。
明确会议内容,努力彰显程序公正。在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上,对管辖权、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方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保障双方在程序方面的各项权利行使和结果公正,促进控辩平衡。
坚持质效并重,提高刑事庭审效率。庭前会议召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的开庭准备工作,并对实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及时建立台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力争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能使庭审突出重点、查清事实,提高质量。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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