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艺术
2012-11-22 14:47: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杰安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绕着法院工作,是如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已成为当前维护权利人利益,缓解涉诉信访压力,提升法院形象的瓶颈。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那么,在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的情况下,如何使案件尽快执结,减少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获得较理想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讲究执行艺术和技巧,付出一定的心血和时间,下面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上门执行与电话催促相结合

  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上门执行,找被执行人谈话,是强制执行措施行之有效的方法。但被执行人主观是躲避债务,不愿意履行债务,听到风声或看见法院警车早已逃之夭夭。因法院办案经费较紧张,为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为了某个案件不可能三番五次去上门执行。有些被执行人离县城最远的路程来回也有400多公里。去执行一趟要花去费用千元,有时无功而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现在电话普及,通讯工具发达,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能极大地节省办案经费,节约办案时间。对被执行人要隔三差五地电话催促,使被执行人思想上紧绷一根弦,精神高度紧张,通俗地讲,就是有一定的思想负担,迫使其自觉履行债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今年就已通过这种方式结案十余件。

  二、日常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

  日常案件的执行,责任到人,时间到人,按执行案件的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基本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有些被执行人虽然输了官司,却还会找出各种借口搪塞、敷衍,表现出赖皮、强硬的态度。在执行人员较少、常规执行的情况下,很难有一定的效果。这就需要对此类案件适时组织力量集中进行执行。例如对申请土地权属处理纠纷案件,农村山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等群体性案件进行集中执行,能够达到执行一案,威慑一方的效果。迫使其他案件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履行义务。但同时,对集中强制执行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也要保持谨慎,做到组织严密、人员精干,尽量避开被执行人的患病亲属,尽量避开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尽量避开无关的围观群众。

  三、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

  无论在平时的分散执行,还是在集中执行中,均要讲究执行艺术,追求社会效果,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应注重情、理、法三者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导规范文明的执行方式,从法律和人情等角度帮助分析利弊得失,解开被执行人思想上的疙瘩,宣传法制,晰明利弊,使被执行人知道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对那些经说服教育仍执迷不悟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机制,对于搜查、查封、拍卖以及司法拘留等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运用,加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少部分涉及政府机关及企业的案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执行工作要因时因人灵活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不死、冻结不僵、划拨不乱”,对因困难不能立即履行或一次履行的不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职工正常生活的,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暂缓执行或分期履行,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经营活动。例如,扶绥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对立情绪较大,申请人多次上访,被执行人输了官司,心理不服气,双方将积聚近两年的怨恨归结到执行法官身上。申请人要求执行法官立即扣留被执行人的营运车辆或一次性赔偿判决16万元,被执行人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坚决不愿意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做申请人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以事故车辆营运分期偿还,向被执行人讲明抗拒执行的法律结果,告知其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应按法律程序解决,否则,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最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采纳了法院的调解意见,理解了法院的执行工作,订立了和解协议。

  总之,执行案件的目的是达到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促成人与人和谐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案件和一些纠缠不清的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切不能有急躁情绪。对抗拒执行的当事人要去寻找他们思想和感情上的突破口,只有打消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才能和被执行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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