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法院加大行政协调力度有效消除官民矛盾
2012-11-22 11:17: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邓有浩
在党的十八胜利闭幕之际,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注重开展协调工作,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的程度,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当前,在道路运输市场上,没有办理营运许可的车辆(俗称“黑车”)非法从事道路营运的现象有所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合法营运车辆的正常营运,破坏了正常的道路营运秩序,也给道路交通造成了不安全的因素。因此,打击“黑车”,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日前,邕宁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通过开展协调工作,妥善审结了两件涉及“黑车”的行政案件。
李某没有办理道路客运营运许可,就用其自有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某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对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某行政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如果按照以往的审理程序,法院可以马上判决某行政机关败诉。但该院行政庭的法官没有简单的为办案而办案,认为就简单的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话,对行政机关会产生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行政机关今后更好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效果不好。
于是,主审法官决定通过开展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案件。一方面,对某行政机关指出,其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促使和帮助行政机关正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李某,其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充分。并告诫李某,其非法从事道路客运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半个月的不懈协调,最后某行政机关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并撤销了行政处罚,李某也撤回了起诉,并承诺听从法官教育,不再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前,在道路运输市场上,没有办理营运许可的车辆(俗称“黑车”)非法从事道路营运的现象有所出现,严重的影响了合法营运车辆的正常营运,破坏了正常的道路营运秩序,也给道路交通造成了不安全的因素。因此,打击“黑车”,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日前,邕宁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通过开展协调工作,妥善审结了两件涉及“黑车”的行政案件。
李某没有办理道路客运营运许可,就用其自有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某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对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某行政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如果按照以往的审理程序,法院可以马上判决某行政机关败诉。但该院行政庭的法官没有简单的为办案而办案,认为就简单的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话,对行政机关会产生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行政机关今后更好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效果不好。
于是,主审法官决定通过开展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案件。一方面,对某行政机关指出,其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促使和帮助行政机关正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告知李某,其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充分。并告诫李某,其非法从事道路客运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半个月的不懈协调,最后某行政机关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并撤销了行政处罚,李某也撤回了起诉,并承诺听从法官教育,不再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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