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法院为民办案 原告赔偿被告20万却送锦旗谢法官
2012-11-20 16:0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 作者:周玉国 何琼
  近日,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生了一件新鲜事:原告刘学于一审、二审皆败讼,又提起再审的他在赔偿被告闫子鹏20万元情形下,却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承办法官执法为民由衷的敬意。

  原告刘学于与被告闫子鹏同系鹿邑县枣集镇人。2008年5月4日,原、被告经人协商,双方签订“联合筹办鹿邑县益民建材厂协议书一份”。按协议约定,原告负责筹建窑厂,被告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土地预审意见、村镇规划选址等文本手续。窑厂建好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所生产经营的一切文本手续。

  被告则以为,按省发改委的批复,窑厂应建在该县闫庄东地,而不是该县枣集镇刘桥村东河滩地,砖为新型墻体材料煤矸石烧结砖,而非粘土砖,地址与砖体属性皆不一致,手续无法提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办厂协议,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窑厂是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窑厂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手续建设都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建设窑厂的地址与被告取得的批准手续确定的地址不一致,且生产的粘土砖亦与批准手续中批准的煤矸石烧结砖不一致,致使协议无法履行,遂判决驳回原告刘学于诉讼请求。刘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该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此案。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过程中,针对案情涉及面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信访不止且诉讼时间较长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决定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能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及利益最大化”为首选方式和工作目标,秉承和谐司法理念,变“法律规定+事实证据=判决”传统办案模式为调解优先。

  承办法官到协议签发地和窑厂开展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和矛盾焦点的基础上,多次与刘学于及职工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正目的、真实诉求,宣讲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打消他们再次盲目涉法信访念头。从实现双方共赢及利益最大化角度,给双方当事人讲解资源整合有利于双方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性。

  基于刘学于有窑厂无手续无法生产经营、闫子鹏有手续无窑厂无生产利润可图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调解解协议:刘学于赔偿闫子鹏各项损失20万元;闫将省发改委文件的原件及其它全套手续交于刘,并配合刘办理过户手续。当庭,二人握手言和,并表示永不再讼。于是便出现开头动人一幕。

(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