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锦旗
2012-11-19 16:51: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文君
  快近年底了,作为执行员的我,执行案件多又复杂,天天是忙得不可开交,虽然又忙又累,可一想到早几天接到的锦旗和当事人脸上绽放的笑容,我的心中便充满了干劲和激情。

  那是今年10月26日上午,连绵多日的阴雨天终于转晴,让我们享受到久违的温暖的阳光。我刚上班不久,就听到法院门口喧哗,称有人来送锦旗,当事人还邀请了记者。作为案件承办人之一的我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也被喊过去接旗。

  一问之下,才知原来是来自浙江省兰溪市的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我通知其领取执行标的款后,今日来办理领款手续和结案,为了表示对我们的感激,才以如此“意外”的方式给我们制造“惊喜”。

  这还得从一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说起。

  1997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被执行人罗某某驾驶赣F31130大货车(该车户主登记为南城县盱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上海返回江西,途经320国道272KM+200M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双江路段时,与方甲驾驶浙GB0022大货车(该车户名为兰溪市胶带厂)相撞。致使李某某死亡及其妻子方某某伤残8级。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方甲负次要责任。经浙江省富阳市法院审理,罗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罗某某赔偿115920元,除去已经给付的82900元,还应赔偿33020元;南城县盱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方甲及兰溪市胶带厂已经赔付完毕。

  1999年3月3日,浙江省富阳市法院来函委托我所在的江西南城法院,接手执行罗某某及南城县盱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未赔付到位的33020元。罗某某系南昌市进贤县人,跨地级市,距离有120多公里。此后,我院执行干警多次到其居住地进贤县架桥镇执行,并在2002年一度对其司法拘留,促使其履行了5000元。

  可此后的执行过程异常艰难,被执行人罗某某逃避执行,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夫妻俩名下亦无任何存款。多年来,我们坚持每年对该案进行被执行人及财产查询,也无任何结果。而南城县盱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该公司多年处于歇业状态,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原先的股东也早已各奔东西,难以联系。这个跨省接力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都换了好几茬,最后放在我手上。

  2012年5月份以来,得知原南城县盱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中2位股东,在外闯荡多年后,返乡投资创业。得知这一消息后,我与执行局的同事便多次做他们思想工作。开始这俩位股东不予理睬,但后来经不住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同意想法还款。最终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我知道,在以后的执行路上,我还会遇到很到困难和挫折,只要想到这面沉甸甸的锦旗,想到人民的信任和期待,我一定会咬紧牙关,坚持将案件执行到底。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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