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践中快递送达法律文书的现状及对策
2012-11-16 16:10: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知平
  为优质、高效地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有效地缓解了“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9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在执行实践中,法院每年都有大部分文书要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该院特快专递执行文书的合法送达率不足20%,在一定程序上造成了司法成本的浪费。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法院专递送达法院法律文书的几点现状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希望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现状和原因

  1、签收不规范。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有:法院写明送达的收件人没找到时,邮递人员在将邮件交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时,经常不提醒签收人在投递回执上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系何种亲属关系,也没有按规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有些代收人和受送达人根本没有亲属关系却实际签收了邮件,甚至有些不能签收之人帮受送达人代签,而签收的署名却是受送达人的名字,回执送回后办案法官以为是合法送达给受收件人。这些使得法院无法确定该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2、文书送达时间长,回执返回少。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应快速,应该在投递之日起3-5天就要完成送达。而在实践中,就是本地域送达的文书,有些都要十几天才能送达。甚至送达后,回执迟迟不寄回法院,经常要经法院多次催讨或亲自到邮寄地去拿,更有离谱的是,送达后回执都无法找回的事也时有发生。这样不仅浪费了金钱,还影响审判、执行的效率和法院在当事人中的形象。

  3、快递公司重视不够,部分邮寄员素质较差。快递公司未认真组织邮寄人员学习法院快递送了法律规定,许多邮递员甚至都不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送达规范,造成有部分投递人员没有认识到法院专递邮件与普通邮件的区别,投递时还是按普通邮件投递,导致部分当事人看到是法院法律文书就产生抵触情绪,拒签拒收,影响正常投递。

  4、退回率居高不下,退回理由标准不一。为在快递送达的执行文书中,退回率近30%,有些是因为受送达了变更地址后,未及时告知法院。还有部分投递人员存在不负责任的情形,经常仅以“本人不在家”、“原址无人签收”、“所提供联系方式不正确”“找不到被送达人”等理由轻易退回。

  二、对策和建议

  1、严格控制快速送达标准,规范送达程序。利用法院快递送达不能随意,人民法院适用法院专递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才能适用。还有要完善被送达人的相关信息。在当事人起诉时,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能及时通知到当事人,能将诉讼文书准确地送到当事人手中。如有长期外出等特殊情况,应详细地予以注明,与当事人沟通好,明确有效的送达方式。

  2、法院、邮政部门加强互动、联系、培训。要求快递公司高度重视法院快递送达的重要性和对法院审判、执行的影响程度,同时针对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同于一般的快递业务的特殊性,要求邮政部门对法院专递邮递人员进行知识指导和专职培训,明确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明确送达司法文书的重要性和对受送达人利益的重大影响,强化其责任意识及效率意识。

  3、强化问责,建立赔偿、惩罚机制。针对不按规定合法送达,怠于履行送达义务的邮寄人员,制定惩罚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惩戒,以提高邮寄人员的重视。还有赋予权利人的受害请求权,若因快速公司送达不规范、不合法的原因,导致损失的,受害人(如案件原、被告)就可以快递公司不合规送达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可避免当事人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无谓的损失。

  4、建立督促机制。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按规定退回,送达受收件人不规范签收等情形的,督促快递公司尽快重新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因此造成的费用由快递公司承担,法院并不再因此支付再次邮寄送达的任何费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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