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被判无期儿媳离婚 爷爷得孙悲喜交加
2012-11-16 14:4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胜频道 | 作者:廖毅 李琳
  被告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引人深思的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女儿张某丽随被告张某生活,由被告负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用(在被告张某服刑期间,张某丽随被告父母张某达、陈某艳生活,由张某达、陈某艳抚养;被告张某刑满释放后,女儿由被告抚养),张某丽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1996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12月3日,双方自愿到龙胜各自治县龙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夫妻关系,领取结婚证。 1998年5月23日生育女儿张某丽。2001年8月22日,被告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桂林监狱服刑。多年来,原告自己带着女儿生活,生活十分艰难。原告认为自己不能再这样长期等下去,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法庭受理后审查得知,张某是父母唯一独子,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年逾古稀的父母心情已非常悲痛,此时又得知儿媳赵某起诉离婚的事实,两位老人心里有如打翻了“五味瓶”,怎么想怎么不是个滋味。被告父母张某达、陈某艳明确向法官表示其儿子已经被判无期入狱服刑,孙女张某丽是他们唯一的寄托,且孙女从出生至今一致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在说什么也不能让孙女离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官决定从当地风俗、人情、法律的角度出发作双方的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女儿张某丽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张某丽随被告父母张某达、陈某艳生活,由张某达、陈某艳抚养;张某丽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虽已被减为有期徒刑,但至今仍有十年徒刑,属长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对女儿张某丽的抚养问题,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张某达、陈某艳已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对张某丽的健康成长有利,法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虽然审结,但是法官们心中却始终依然惆怅,面对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我们是否应当从中思考些什么,作为父母应当如何情系家庭、奉献社会,作为子女应当如何孝敬父母、为其分忧,作为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夫妻又是否能够同舟共济、患难与共?或许当我们三思而行后,天地或许会更为宽广。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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