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窗口,零距离,大调解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涉诉调解联动中心建设纪实
2012-11-06 11:09: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张琴 郑锦利
邻里有了矛盾,谁来解决?
工资没法拿到,谁来解决?
工作中受了伤,谁来解决?……
走进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这一切的一切,你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在这里,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多层次、全方位、低成本的服务,真正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开设了为民司法之窗、公正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
倾情为民: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设置于沙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位于立案窗口前延,有利于引导准备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就近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快速解决在诉前。
“法官对待我们像亲人一样,急我们所急,想我们所想,为我们及时讨回了工资,讨回了公道,真是太感谢了……”9月3日,原告任某等9名农民工在沙县法院领到了最后一笔工资款66245元,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原告任某等9名农民工于2008年到沙县建筑工地打工,因雇主何某拖欠工资催讨未果,他们于2012年2月15日到沙县法院起诉。因此案涉及农民工,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刻引导他们进入涉诉调解联动中心先行调解。
一方面,中心调解员杨彩英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为双方分析利与弊、得与失,让双方明白冲动只会扩大双方的损失。另一方面,法院组织人员保全雇主何某在银行的账户,做到双保险。经过调解员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当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129200元。
“历经四年的催讨,一路心酸过来,我们都已经快放弃了,没想到法院能这么快帮我们解决问题。这些年我都不敢回家过年,今年终于可以回家吃顿团圆饭了!”拿着领到的15860元工资款,一位云南籍的农民工卢某哽咽地说。
司法确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众所周知,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大,占用司法资源多,而诉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后,由涉诉调解联动中心引导诉调对接,采用多种调解方式相互渗透、联动,整合调解资源,取长补短,实现了优势互补,避免调解资源的浪费。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协议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避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重新诉讼,提高了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减少了群众诉累,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感受到省时省力又省钱,同时也有效降低并在最大限度上节约社会管理解决纠纷的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经过司法确认,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避免了诉讼的繁琐程序,我非常满意,谢谢你们!”4月21日,一位当事人拿着司法确认书,紧紧拉着杨彩英的手一个劲地说着感谢的话。
当事人是一名油漆销售店铺的老板,姓周。因郑某房屋装修,向他购买油漆共计4万元,但郑某只支付了3万元货款。催讨未果后,周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员的思想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郑某分10期付清余款。
可拿到调解协议书时,周某心里还有些担忧。他反复地咨询杨彩英这个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效力,对方到时不履行怎么办,他是不是还要来法院打官司?
“你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呀,司法确认后的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如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彩英耐心地回答。
随后,周某立刻向立案庭调裁组申请司法确认,获得了强制执行效力。
今年以来,经交警、工商、劳动、建设、医疗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沙县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共114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约5万余元。
横向拓展:设立联动调解站点
为拓展纠纷解决机制,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横向延伸,与交警、工商、劳动、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机关,与仲裁、医疗、工会、商会等行业部门以及与金沙、金古园区企业设立联动站点。截至目前,中心已在全县设立12个联动调解站点。
“本来以为这次赔偿手续会很麻烦,会拖上好长一段时间,没想到,在交通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解了我的一桩心事。”9月24日,面对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魏萍,林某深有感触地说。
事情要从2012年8月22日说起。林某搭乘朋友摩托车回家途中,行至富口镇白溪路段时,遭遇曾某驾驶的农用车,因躲避不及相撞,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要求曾某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70元。
9月24日,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林某和曾某经指引来到了交通巡回法庭进行调解。
“我还是坚持对方赔偿人民币5570元。”“我先前已经赔偿了1500元,为什么我还要赔那么多钱,我不赔。”……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见此情形,魏萍连忙送上两杯热开水安抚当事人情绪。看到双方当事人稳定了情绪,魏萍紧接着展开了有情有理的耐心调解。“达不成协议,案子时间越拖得久,对你们双方都不利,既误工又费神,不是吗?”“冤家宜解不宜结,我有个建议,双方各让一步,你们看看行吗?”经过魏萍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70元,双方握手言和。
针对沙县交通事故高发、频发,而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交警部门分身乏术疲于奔命,当事人在各部门之间频繁奔波、费时耗力的情况,沙县法院在县交警大队设交通巡回法庭,专门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行业调解指导与对接工作,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调解,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一站式调解机制,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现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理赔给付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截至目前,交通巡回法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72件,调解85件,司法确认87件。
纵向延伸:构建“三级”调解网络
在积极构建联动调解网络中,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纵向延伸至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设立法官工作室,形成以巡回法庭为中心,乡镇司法所为联络点,村调解主任为联络员的纵向联动“三级调解”网络。截至目前,已在全县设立22个法官工作室,覆盖全县12个乡镇(街道)、100多个村居(社区)。
拿到伤残赔偿金后的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对所有帮助过他的人至今难以忘怀。
2011年12月23日,李某在沙县西郊村安置小区建设工地水泥浇灌工作中,因升降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腰部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于2012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392元。
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为该案被告之一。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巡回法庭法官谢远忠、乡镇司法所所长黄金儿以及村调解主任张捷琳一起到西郊村民委员会做调解工作。
一到村委会办公室,谢远忠就和他们拉起了家常。平日里,村里一出现矛盾纠纷,书记、主任就会邀请巡回法庭法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因此彼此间都很熟悉。
“虽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黄某,在发包时也注明了一切责任由另一方自负,但这一条款是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施工人员发生了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远忠先是阐述了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是发包方要承担责任,作为工程的转包方和承建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黄金儿和张捷琳在一旁补充说明。
经过几番的思想疏导和利弊分析,最后,西郊村民委员会首先做出了回应,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打破了三方僵持的局面。在村委会的带动下,另外两名被告也分别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件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工资没法拿到,谁来解决?
工作中受了伤,谁来解决?……
走进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这一切的一切,你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在这里,真正实现了一站式、多层次、全方位、低成本的服务,真正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真正开设了为民司法之窗、公正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
倾情为民: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设置于沙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位于立案窗口前延,有利于引导准备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就近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快速解决在诉前。
“法官对待我们像亲人一样,急我们所急,想我们所想,为我们及时讨回了工资,讨回了公道,真是太感谢了……”9月3日,原告任某等9名农民工在沙县法院领到了最后一笔工资款66245元,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原告任某等9名农民工于2008年到沙县建筑工地打工,因雇主何某拖欠工资催讨未果,他们于2012年2月15日到沙县法院起诉。因此案涉及农民工,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刻引导他们进入涉诉调解联动中心先行调解。
一方面,中心调解员杨彩英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为双方分析利与弊、得与失,让双方明白冲动只会扩大双方的损失。另一方面,法院组织人员保全雇主何某在银行的账户,做到双保险。经过调解员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当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129200元。
“历经四年的催讨,一路心酸过来,我们都已经快放弃了,没想到法院能这么快帮我们解决问题。这些年我都不敢回家过年,今年终于可以回家吃顿团圆饭了!”拿着领到的15860元工资款,一位云南籍的农民工卢某哽咽地说。
司法确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众所周知,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大,占用司法资源多,而诉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后,由涉诉调解联动中心引导诉调对接,采用多种调解方式相互渗透、联动,整合调解资源,取长补短,实现了优势互补,避免调解资源的浪费。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协议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避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重新诉讼,提高了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减少了群众诉累,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感受到省时省力又省钱,同时也有效降低并在最大限度上节约社会管理解决纠纷的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经过司法确认,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避免了诉讼的繁琐程序,我非常满意,谢谢你们!”4月21日,一位当事人拿着司法确认书,紧紧拉着杨彩英的手一个劲地说着感谢的话。
当事人是一名油漆销售店铺的老板,姓周。因郑某房屋装修,向他购买油漆共计4万元,但郑某只支付了3万元货款。催讨未果后,周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员的思想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郑某分10期付清余款。
可拿到调解协议书时,周某心里还有些担忧。他反复地咨询杨彩英这个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效力,对方到时不履行怎么办,他是不是还要来法院打官司?
“你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呀,司法确认后的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如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彩英耐心地回答。
随后,周某立刻向立案庭调裁组申请司法确认,获得了强制执行效力。
今年以来,经交警、工商、劳动、建设、医疗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沙县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共114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约5万余元。
横向拓展:设立联动调解站点
为拓展纠纷解决机制,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横向延伸,与交警、工商、劳动、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机关,与仲裁、医疗、工会、商会等行业部门以及与金沙、金古园区企业设立联动站点。截至目前,中心已在全县设立12个联动调解站点。
“本来以为这次赔偿手续会很麻烦,会拖上好长一段时间,没想到,在交通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解了我的一桩心事。”9月24日,面对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员魏萍,林某深有感触地说。
事情要从2012年8月22日说起。林某搭乘朋友摩托车回家途中,行至富口镇白溪路段时,遭遇曾某驾驶的农用车,因躲避不及相撞,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要求曾某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70元。
9月24日,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林某和曾某经指引来到了交通巡回法庭进行调解。
“我还是坚持对方赔偿人民币5570元。”“我先前已经赔偿了1500元,为什么我还要赔那么多钱,我不赔。”……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见此情形,魏萍连忙送上两杯热开水安抚当事人情绪。看到双方当事人稳定了情绪,魏萍紧接着展开了有情有理的耐心调解。“达不成协议,案子时间越拖得久,对你们双方都不利,既误工又费神,不是吗?”“冤家宜解不宜结,我有个建议,双方各让一步,你们看看行吗?”经过魏萍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曾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70元,双方握手言和。
针对沙县交通事故高发、频发,而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交警部门分身乏术疲于奔命,当事人在各部门之间频繁奔波、费时耗力的情况,沙县法院在县交警大队设交通巡回法庭,专门负责交通事故纠纷行业调解指导与对接工作,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调解,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一站式调解机制,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现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理赔给付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截至目前,交通巡回法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72件,调解85件,司法确认87件。
纵向延伸:构建“三级”调解网络
在积极构建联动调解网络中,沙县涉诉调解联动中心纵向延伸至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设立法官工作室,形成以巡回法庭为中心,乡镇司法所为联络点,村调解主任为联络员的纵向联动“三级调解”网络。截至目前,已在全县设立22个法官工作室,覆盖全县12个乡镇(街道)、100多个村居(社区)。
拿到伤残赔偿金后的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对所有帮助过他的人至今难以忘怀。
2011年12月23日,李某在沙县西郊村安置小区建设工地水泥浇灌工作中,因升降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腰部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于2012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392元。
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为该案被告之一。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巡回法庭法官谢远忠、乡镇司法所所长黄金儿以及村调解主任张捷琳一起到西郊村民委员会做调解工作。
一到村委会办公室,谢远忠就和他们拉起了家常。平日里,村里一出现矛盾纠纷,书记、主任就会邀请巡回法庭法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因此彼此间都很熟悉。
“虽然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黄某,在发包时也注明了一切责任由另一方自负,但这一条款是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施工人员发生了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远忠先是阐述了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是发包方要承担责任,作为工程的转包方和承建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黄金儿和张捷琳在一旁补充说明。
经过几番的思想疏导和利弊分析,最后,西郊村民委员会首先做出了回应,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打破了三方僵持的局面。在村委会的带动下,另外两名被告也分别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件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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