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法院巧沟通审结执行二起涉未成年人案
2012-11-05 10:28: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口频道 | 作者:李传龙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法官与少年法庭法官通过有效沟通,实现了二起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审结、执行,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效果。
梅某与徐某2011年1月份离婚时约定,其婚生子随梅某共同生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徐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义务。2012年8月份,梅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某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不是其亲生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透露其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鉴于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徐某讲明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先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执行人向立案庭了解被执行人的立案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徐某确实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与其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梅某认可其子不是其与徐某所生,但表示以前徐某对此是明知的。
看似法律关系明确的两起案件,简单的办案均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此,执行人员将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与主审法官互通了看法,并相互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想法,为及时处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打下了良好基础。
站在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场,执行人员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将执行、审判二起案件合在一起,一并处理。通过执行人员与主审法官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徐某自动履行了梅某申请执行的抚养费,并自愿撤回了对其子的诉讼,梅某也表示以后不再申请强制执行,自愿承担其子的全部抚养费用。
梅某与徐某2011年1月份离婚时约定,其婚生子随梅某共同生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徐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义务。2012年8月份,梅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某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不是其亲生为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透露其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鉴于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徐某讲明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先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执行人向立案庭了解被执行人的立案信息,得知被执行人徐某确实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与其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梅某认可其子不是其与徐某所生,但表示以前徐某对此是明知的。
看似法律关系明确的两起案件,简单的办案均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此,执行人员将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与主审法官互通了看法,并相互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想法,为及时处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打下了良好基础。
站在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场,执行人员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将执行、审判二起案件合在一起,一并处理。通过执行人员与主审法官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徐某自动履行了梅某申请执行的抚养费,并自愿撤回了对其子的诉讼,梅某也表示以后不再申请强制执行,自愿承担其子的全部抚养费用。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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