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 调解难度大
类案剖析
2019-06-11 20:31: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华娇
2015年至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共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307件,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249件,占比81.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58件,占比18.9%。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约60%的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婚龄在3年以下,“80后”“90后”的年轻父母开始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部分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国际学校或课外拓展教育,教育成本大幅增加,从而诉求对方分担高额教育费用;仅有7.8%的未成年人出庭或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父母间存在激烈矛盾冲突,案件调解难度大。仅有8%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中,高达48%的父亲否认亲子关系存在,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笔者认为,纠纷产生原因主要为:
婚前缺乏了解,家庭观念缺失。部分夫妻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一旦产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动辄选择结束婚姻。婚姻关系破裂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成为双方矛盾爆发的“燃点”。“婚内出轨”“未婚同居”等行为导致诸多“问题家庭”产生。
忽视子女权益,引发矛盾升级。部分监护人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目的做出较大让步,而离婚后反悔提起抚养纠纷诉讼。部分当事人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以期在变更户口归属、拆迁补偿、购买房产、子女择校等问题上获取更多关联利益。
法制观念不足,责任意识欠缺。部分当事人未认识到抚养子女是自身法定义务,一味强调自身困难,推诿子女抚养权或拒不支付抚养费用,有的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抚养义务。
为此,北京二中院建议:
增强健康婚姻观、家庭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风险。未婚男女婚前应加强彼此了解,慎重对待婚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父母应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在离婚后仍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在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时应避免婚姻自由的实现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约60%的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婚龄在3年以下,“80后”“90后”的年轻父母开始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部分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国际学校或课外拓展教育,教育成本大幅增加,从而诉求对方分担高额教育费用;仅有7.8%的未成年人出庭或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父母间存在激烈矛盾冲突,案件调解难度大。仅有8%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中,高达48%的父亲否认亲子关系存在,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笔者认为,纠纷产生原因主要为:
婚前缺乏了解,家庭观念缺失。部分夫妻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一旦产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动辄选择结束婚姻。婚姻关系破裂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成为双方矛盾爆发的“燃点”。“婚内出轨”“未婚同居”等行为导致诸多“问题家庭”产生。
忽视子女权益,引发矛盾升级。部分监护人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目的做出较大让步,而离婚后反悔提起抚养纠纷诉讼。部分当事人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以期在变更户口归属、拆迁补偿、购买房产、子女择校等问题上获取更多关联利益。
法制观念不足,责任意识欠缺。部分当事人未认识到抚养子女是自身法定义务,一味强调自身困难,推诿子女抚养权或拒不支付抚养费用,有的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抚养义务。
为此,北京二中院建议:
增强健康婚姻观、家庭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风险。未婚男女婚前应加强彼此了解,慎重对待婚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父母应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在离婚后仍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在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时应避免婚姻自由的实现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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