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前情理法并重 百余万标的案件终调解
2012-11-01 11:04:26
     中国法院网讯 (梁娟)  2012年10月29日,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采用庭前调解方式成功调处了两起标的达170万余元的罐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钦州某粮油公司分别与被告南宁某工贸公司、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自备罐车租用合同》,约定由被告出租自备罐车给原告用于运输食用油。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支付罐车押金、预付罐车租金、代被告垫付罐车返空费。后由于铁路罐车改造,被告无法继续向原告出租罐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南宁某工贸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罐车押金、预付罐车租金、代垫返空费共139万余元;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罐车押金、代垫返空费共33万余元;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官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送达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两个案件的被告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且两被告对应返还款项予以认可。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于利用简便快捷的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主审法官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明确的庭前调解意愿。

  10月29日,主审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欠款项,被告表示愿意还款,但要求延期支付。主审法官听取了被告无法及时还款的理由及调解意向,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充分释法说理,使被告认识到拒不还款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有的放矢地劝说双方作出适当让步,情理法并重,努力化解分歧。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南宁某工贸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钦州某粮油有限公司返还13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若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73000元;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钦州某粮油有限公司返还3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若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17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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