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以来人大强力推动法律监督 维护司法公正
2012-10-24 15:09:28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赵信 谢文英
人大强力推动:让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31个省级人大出台决议、决定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丰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对此,多位法学专家指出,这既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是对31个省级人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议或决定的吸收。正是在人大的强力监督和推动下,法律监督由“虚”向“实”、由“软”变“硬”,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项工作“薄弱乏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缺乏监督程序和保障性措施。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较为突出,也从侧面说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新时期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2008年底,新一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启动,提出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中的许多内容,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为深化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这也引起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检察院的法定权力。”杜德印指出,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人大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最终推动司法公正。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这是第一个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加强法律监督的决定。随着探索的深入,到2008年9月,出现了由北京引领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热潮。此后3年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继表决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与此同时,高检院对各地出台的决议、决定给予高度关注,下发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相关意见。
31个省级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有很多共同点:都要求检察机关要突出监督重点,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用足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并强调要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的内外监督制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很多地方出台的决议、决定,还对被监督者依法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江西的决议规定,拒绝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福建的决定规定,法院应当会同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
各地出台的决议、决定均把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最大亮点,就是把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为与抗诉并列的监督手段。如西藏、湖北、甘肃等地出台的决定或决议要求,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广东重点监督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被监管人员超期羁押等情形或行为。
实践证明,各地决议决定实施后效果良好。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明确了,被监督机关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了。仅以北京为例,决议实施4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的案件数量以年均10%的比率增长,原判改变率由45%提高到7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有目共睹。
“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助于遏制司法不公。”看到实施的成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仅有地方性法规还不够,建议在国家层面对法律监督制度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维建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提案”;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的议案”;2011年全国两会上,王永明联名其他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稿”。
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至今尚未有专门的统一立法。陈云龙介绍说,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十分原则,且散见于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和一些司法解释中,难以形成合力。由此,舆论普遍认为,31个省探索出台的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为全国人大在条件成熟时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督法、建立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31个省级人大出台决议、决定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丰富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对此,多位法学专家指出,这既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是对31个省级人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议或决定的吸收。正是在人大的强力监督和推动下,法律监督由“虚”向“实”、由“软”变“硬”,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但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这项工作“薄弱乏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缺乏监督程序和保障性措施。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较为突出,也从侧面说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新时期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2008年底,新一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启动,提出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中的许多内容,都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为深化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这也引起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检察院的法定权力。”杜德印指出,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人大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最终推动司法公正。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这是第一个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加强法律监督的决定。随着探索的深入,到2008年9月,出现了由北京引领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热潮。此后3年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继表决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决定。与此同时,高检院对各地出台的决议、决定给予高度关注,下发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相关意见。
31个省级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有很多共同点:都要求检察机关要突出监督重点,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用足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并强调要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的内外监督制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很多地方出台的决议、决定,还对被监督者依法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江西的决议规定,拒绝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福建的决定规定,法院应当会同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
各地出台的决议、决定均把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最大亮点,就是把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为与抗诉并列的监督手段。如西藏、湖北、甘肃等地出台的决定或决议要求,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广东重点监督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被监管人员超期羁押等情形或行为。
实践证明,各地决议决定实施后效果良好。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明确了,被监督机关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了。仅以北京为例,决议实施4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的案件数量以年均10%的比率增长,原判改变率由45%提高到7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有目共睹。
“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助于遏制司法不公。”看到实施的成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仅有地方性法规还不够,建议在国家层面对法律监督制度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汤维建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提案”;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的议案”;2011年全国两会上,王永明联名其他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稿”。
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至今尚未有专门的统一立法。陈云龙介绍说,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十分原则,且散见于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和一些司法解释中,难以形成合力。由此,舆论普遍认为,31个省探索出台的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为全国人大在条件成熟时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督法、建立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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