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利用社保记录,能快速找到被执行人
2012-10-16 14:0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兰芳
法院执行工作难,难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近日,笔者发现: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记录,能快速找到被执行人。
2011年10月,原告何某诉被告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立案后,被告及其父母均在外务工,其祖父母拒收法院传票。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到期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50元。但从起诉到今年5月裁判文书公告生效,被告始终未曾露面。今年9月,原告申请执行。如何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成了执行工作中的首要问题。
据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法院在其住所地亦未查到银行存款。今年9月底,笔者根据申请执行人何某提供的线索,赶赴被执行人在深圳原工作所在地,公安系统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多家银行均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怎么办?经仔细思考,决定通过社保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情况。依据法理,这种方法是可行的,社保机构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社保情况。但在现实中,这种方法是否可行?笔者未闻先例。来到深圳一基层社保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后,社保机构提供了被执行人近年在中山、惠州、东莞、深圳所缴保险明细及工作单位。遗憾的是,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保,联系其最后社保缴纳单位,告知被执行人因离职而停保。
回来后,笔考试图找到法律依据。在国务院网站找到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由此可见,对在外务工的被执行人,通过查询其社保信息,能快速找到被执行人就业信息,继而找到被执行人。尽管这不是完全可靠的方法,但却是值得一试的方法。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原告何某诉被告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立案后,被告及其父母均在外务工,其祖父母拒收法院传票。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到期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50元。但从起诉到今年5月裁判文书公告生效,被告始终未曾露面。今年9月,原告申请执行。如何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成了执行工作中的首要问题。
据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法院在其住所地亦未查到银行存款。今年9月底,笔者根据申请执行人何某提供的线索,赶赴被执行人在深圳原工作所在地,公安系统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多家银行均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怎么办?经仔细思考,决定通过社保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情况。依据法理,这种方法是可行的,社保机构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社保情况。但在现实中,这种方法是否可行?笔者未闻先例。来到深圳一基层社保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后,社保机构提供了被执行人近年在中山、惠州、东莞、深圳所缴保险明细及工作单位。遗憾的是,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保,联系其最后社保缴纳单位,告知被执行人因离职而停保。
回来后,笔考试图找到法律依据。在国务院网站找到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由此可见,对在外务工的被执行人,通过查询其社保信息,能快速找到被执行人就业信息,继而找到被执行人。尽管这不是完全可靠的方法,但却是值得一试的方法。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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