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剧本邮寄被丢失 状告合理赔偿获支持
2012-10-15 16:16:23
     中国法院网讯 (谷原忠)  通过邮局邮特快专递,就是为了防止意外保安全,可就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发生了一起邮寄剧本丢失,失主要求赔偿损失遭拒而状告邮政局的案件。2012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虎林一邮政局给付原告郑某323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原系宣传干部。退休后为了非富生活,其经常编写剧本和从事其他创作。2009年初,创作出《远东决战的前夕》剧本,并于同年10月27日通过被告虎林市邮政局某支局寄给北京市丰台区一电影制片厂文学部负责同志稿件1份,支付资费20元、保价费3元。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载明寄件人姓名,收件人为负责同志,地址为北京丰台区一电影制片厂文学部,保价金额为300元”。邮件寄出后经原告查询,被告答复该邮件交北京丰台区该电影制片厂影印部张某签收。原告以该电影制片厂没有收到邮寄稿件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元。

  在诉讼中,原告郑某认为自己通过被告将该电影文学剧本寄往北京市丰台区一电影制片厂文学部负责同志。三个月后,经当时邮局网上查询告知,此件已在10月31日妥投,签收人该制片厂影印部张某。对此自己当即提出质疑,此人有何证件,被告处工作人员答复证件属个人隐私,不宜在网上公开。2010年2月17日,原告亲自给该制片厂张某寄去挂号信咨询审稿情况,不见回音后,便委托朋友到该制片厂咨询,才发现该厂没有叫张某的人,之后寄给张某的挂号信也果真被退了回来。事后,原告及时将该信件交给被告负责人查看,并当即填写了查询档案,时至今日始终未能把该邮件档案查询反馈的回执拿出来。故认为该邮件涉嫌被隐匿所致,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从实体上来讲,被告已经将邮件妥投给收件人,被告已经按照邮政合同的约定将原告寄往北京丰台区一电影制片厂的邮件投递到指定的地址和单位,原告提出张某签收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邮寄的特快专递邮件,收件人是单位,按照特快专递邮件投递的规定,邮政速递部门应执行“桌到桌”的方式将邮件投递到文学部,而不是电影制片厂的收发室,至于文学部在2009年期间是否有张某这个人,应由该电影制片厂或者文学部出具相关证明,而不是给该电影制片厂写一封挂号信就能证明的事情。签收邮件的是文学部张某,而原告给所谓的张某的挂号信地址确是该电影制片厂,地址存在明显错误。所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再从程序上来讲,原告就该电影制片厂邮件索赔事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上,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据,即迎接中国电影百年电影剧本征稿启事1份,证实该启事中规定甲类本费14万至16万元,乙类本费10万元至12万元,丙类本稿费6万元至8万元,2009年原告邮寄的剧本参照该标准取中间值10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另外,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7月21日邮件查单复印件1份,证实2010年7月21日原告去被告处查询剧本的下落,被告处工作人员答复电脑查询已经过期,可以进行档案查询,原告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出具单据,其给原告复印此单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邮寄物品交由被告邮寄,并支付资费、保价费等费用,该邮寄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应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因该邮件属于给据邮件,应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且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级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被告称邮政速递部门执行“桌到桌”方式将邮件投递到该制片厂文学部,但在原告查询时被告工作人员答复该邮件由影印部张某代收,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是否查验该人有效证件,收件人是否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故不能视为该邮件已投递。被告应按保价额300元赔付原告,并应将资费、保价费用23元退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付10万元的请求,虽提供了“迎接中国电影百年电影剧本征稿启事”,但该启事与本案原告邮寄的稿件并无直接关系,现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该项主张,故赔付数额应按照特快专递载明的300元保价金额为准。通过被告为原告出具的邮件查单显示,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曾到被告处查询该邮件的具体情况,被告对该查单没有异议,故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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