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法律责任承担之思辨
2012-10-10 14:5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贵成
  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早由德国著名的学者阿依舍雷提出,现已经被公认为是处理责任问题的“成熟精巧的科学方法”和“人类优秀民法文化的一部分”。固然,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司法中也有着众多的案例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混用,特别是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有最终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民事执行问题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因此,本文拟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引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征,并辨析其与相近概念的异同,以期能够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内涵与外延,同时,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总结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并重点探讨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笔者处理和解决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民事执行问题中的一些粗浅看法,抛砖引玉,以期能够对执行实践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一则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0年4月李某注资成立了一家小型的毛竹加工厂进行毛竹半成品的加工制作,与涂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涂某定期为李某的毛竹加工厂提供原品毛竹,涂某于是雇佣了赖某专门为其上山砍毛竹,某天傍晚,赖某在上山砍毛竹时,被自己仇人的邓某看到,邓某以为天黑,于是将已经放倒的毛竹砸伤了赖某,造成了赖某轻伤,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事后,赖某向邓某、涂某等人索要医疗费,无果,无奈之下,将邓某、涂某等人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邓某、涂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被告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赖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涂某有银行存款2万元,被执行人邓某有银行存款5000元,另外有小轿车一台,针对以上情形,执行人员对于如何执行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了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执行完毕此案。理由是两被执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任何一人都会导致本案的执行完毕,并且这种执行方法最简单易行,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扣划涂某一万五千元银行存款,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因为两被执行人都要承担责任,这种执行方式既体现效率,同时又体现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扣划涂某一万元银行存款,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5千元执行款,这种执行方式有利于体现执行中的真正公平。

  第四种意见认为,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一万五千元执行款。理由是邓某要承担终局责任,这样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以上四种执行意见,都有自己的执行依据及理由,对于哪种意见能够真正体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真正内涵,并且在有利于执行实践,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关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定义,学者们各抒已见。台湾著名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人因债权人目的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1】 也有学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应为:“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债权人的请求权抗辩。”【2】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大同小异,都基本表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完整含义,但“因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人即免除责任” 与“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于消灭”的表述,模糊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一般情况下一债务人履行导致全体债务消灭,但亦有例外。比如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可能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受损,在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所以,只有在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已的债务之后,债权人利益得到完全满足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故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应指不同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而偶尔产生的,对于同一债权人均负有相同的给付内容,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时从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根据此概念的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质上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债务就会转化为责任,依据我国民法的原理,而债的产生原因四种:一是合同之债;二是无因管理之债;三是不当得利之债;四是侵权行为之债。以上四种产生债的不同原因互相或内部结合即可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而在我国法律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态主要有三种:

  合同之债与合同之债相结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之债与侵权之债相结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相结合构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3】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债务是偶然性的结合。【4】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行为缺乏共同目的,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的联系具有偶然性。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一债务人履行义务且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完全满足是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我国立法中虽没有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但是在新颁布法律中有所体现。例如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第83条对规定的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损害责任等等。这些规定均明显有别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但在学界中也有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5】但是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法律适用及追偿方面存有明显差异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延----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

  基于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相关法律概念有诸多作者已经做了详细的研究与阐释,不再做系统解释,笔者在此只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做一详细的比较,以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外延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1、与共同危险行为之比较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比如在实践中经常的落物致伤行为,在不能确知落物为谁所致,就推定整栋楼的业主为侵害人,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无意思联络方面,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是相一致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害人确定性不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基本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终局责任人也是明显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有不确定性,法律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体现了对弱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2)产生原因不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单独的偶然竞合,其不具有共同性;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而所谓共同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危及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人身,而且正是共同危险行为发展可导入直接引起侵害之行为。【6】

  2、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比较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的行为。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相比较,二者在无意思联络、行为偶然性等方面有着相似点;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产生债务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没有意思联络,均是各自行为产生单独的债务,目的只是为了调平社会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债务人的再履行而获额外利益才由法律予以规定;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损害赔偿的发生是每一个行为人单独行为相结合而产生,非每一个单独行为所产生。正所谓,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个别行为偶然聚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每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而已。【7】

  2、产生债务种类不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行为具有多样性,除了侵权行为外,另有债务不履行、合同损害赔偿、约定之债等多种行为;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单一性,仅有侵权行为一种。

  3、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外均负全部履行之责;而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是数个行为人单独行为的结合才产生,故要根据原因力大小与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份额。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前者的主要是指在于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效力,后者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在于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外责任: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对外效力,一般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与连带债务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 但在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8】

  (二)对内责任: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存在终局责任人是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的重要前提。如前案例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不存在债务份额问题,因而也就没有连带债务那样的内部分担。但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的损失最终是因归责于该债务人的事由而产生,该债务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要追究最终责任,为了维护公平价值,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系基于承担终局责任而并不是内部分担而产生。终局责任人的确定“一般言之,应以损害事故之行为产生人为最终赔偿义务人,以此理念为中心而定其彼此间之位阶关系”。【9】

  四、执行程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难点在于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实际操作,对于全部被执行人,是全部执行其中一个还是同时执行所有被执行人,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几项原则来做处理:

  首先,在所有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时,笔者认为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的同时,同时要考虑到执行之后的法律关系问题:如果在全部被执行人中有终局责任人,首先则应该最大限度地执行终局责任人,因为事实上,决大部分非终局责任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都会行使其法定追偿的权利,如先执行非终局责任人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如该终局责任人不能满足申请人权利,则应在此基础上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在无终局责任人时可以在考虑利益平衡的原则下,确定对所有被执行人的执行份额,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并达到相对公平。

  其次,在全部被执行人中部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应执行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之间按照上述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处理即可。

  最后,如所有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时,案件当然应当中止执行。

  下面笔者就从上述的案例中来详细地分析之,到底上述几种意见哪种才是最佳的执行措施及详细阐述各执行方式的优劣。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执行完毕此案。理由是两被执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们上述分析过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存在有对内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如果不是申请执行最终责任人,即还存在有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问题,如果终局责任人不予认可的话,同样会产生诉讼,甚至申请执行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如果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而涂某不是终局责任人,还存在向邓某追偿的问题,假如邓某不予认可的话,就会产生诉累的问题,因此,第一种执行方式不是最佳的执行方式。

  第二种与第三种意见相比第一种意见而言,具有创新性,但是与第一种意见一样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问题,特别是终局责任问题,因为诉讼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执行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的最终方式,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就应当充分考虑期间的法律关系。

  而对于第四种意见,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一万五千元执行款。这样做咋一看似乎不是最佳的执行方式,因为涉及到拍卖程序,比较的繁琐,而且有流拍的可能性,但是此种执行方式及考虑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责任,又考虑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责任,本案中邓某是要承担终局责任的,况且邓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把邓某的财产执行到位的话,那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利于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五、结语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不应只考虑其对外责任问题,同时也应当考虑其内部法律责任问题:首先应当考虑各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在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记的就是要充分考虑有终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这样在执行程序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目录]

   【1】 刘春堂:《民商法论集》,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委会1986年版。

  【2】 温汶科:《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78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3】 张鑫燕:《论不真正连带责任》,载江苏法院网法学论文部分,链接地址: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1/12/28142430346.html 2012年9月4日访问。

  【4】 同上

  【5】 俞巍:《关于连带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总第53期),第42页。

  【6】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地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68页。

  【7】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6页。

  【8】 朱文峰:《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2007年。

  【9】 王新平,夏群佩:《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法理研究》,民商法律网,2003年8月31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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