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债务转移第三人,债务人应向谁要求偿还?
2019-02-27 15:28: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晓莉
【案情】
2017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28000元整,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同年10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元/日,直到借款本息结清“。后李某约董某及罗某商议还款事宜,口头约定由李某支付23000元现金给罗某,罗某在之后支付28000元偿还给董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罗某之后未履行三人口头约定。时至2018年9月,董某欲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分歧】
关于本案中董某应向谁要求偿还借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同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罗某23000元整,履行完了还款义务,由罗某代李某偿还董某的借款28000元,董某就应向罗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向董某出具借款协议,虽然李某、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给罗某23000元,由罗某替李某完成偿还义务。但董某与罗某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董某就应向李某追偿。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李某称三人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已转给了第三人罗某名下,履行完了偿还义务,由第三人罗某偿还给董某,但因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全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综上所述,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且董某履行了协议义务,虽李某同董某口头约定,李某将23000元支付给第三人罗某,再由罗某向董某偿还28000元的欠款,但李某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三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故李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28000元整,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同年10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元/日,直到借款本息结清“。后李某约董某及罗某商议还款事宜,口头约定由李某支付23000元现金给罗某,罗某在之后支付28000元偿还给董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罗某之后未履行三人口头约定。时至2018年9月,董某欲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分歧】
关于本案中董某应向谁要求偿还借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同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罗某23000元整,履行完了还款义务,由罗某代李某偿还董某的借款28000元,董某就应向罗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向董某出具借款协议,虽然李某、董某、罗某口头约定,李某支付给罗某23000元,由罗某替李某完成偿还义务。但董某与罗某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董某就应向李某追偿。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李某称三人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已转给了第三人罗某名下,履行完了偿还义务,由第三人罗某偿还给董某,但因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全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综上所述,李某同董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且董某履行了协议义务,虽李某同董某口头约定,李某将23000元支付给第三人罗某,再由罗某向董某偿还28000元的欠款,但李某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三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故李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向董某返还借款本金28000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