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未约定抚养费 儿女状告父亲获支持
2012-10-10 11:30: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李燕
永州法院网讯 因父母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随母亲生活的儿女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日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父亲)从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50元,直至年满18周岁;从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45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度12月30日之前付清。
2011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与卢某在江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女儿由卢某直接抚养。离婚协议当时未约定儿子、女儿的抚养费如何承担,被告王某也未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卢某现无工作,又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王某从事装修业务,自述其月收入约2000元左右。2012年7月26日儿子、女儿以母亲一人承担费用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与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子女由卢某直接抚养,虽未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子女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与卢某在江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女儿由卢某直接抚养。离婚协议当时未约定儿子、女儿的抚养费如何承担,被告王某也未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卢某现无工作,又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王某从事装修业务,自述其月收入约2000元左右。2012年7月26日儿子、女儿以母亲一人承担费用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与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子女由卢某直接抚养,虽未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子女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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