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调而不解” 法官“软硬兼施”促履行
2012-10-10 10:0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肖知平
“你好,是桂阳法院执行局吧,我是广电局的,你院执行的我局拖欠的货款21万元、诉讼费及执行费已汇入法院账号,请问你们收到了吗?”广电局的负责人吴某说。10月8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广电局拖欠货款一案,随着标的款成功汇入法院账户得以圆满执结。
北京某数码公司于2011年12月向桂阳法院起诉,要求某广电局支付因购买的有线电视可寻址系统器材尾款2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广电局自愿于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北京某数码公司货款21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广电局拖延拒绝履行。
9月11日,北京某数码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初步了解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履行全部义务。起初,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称随便法院怎么执行都行,暂时无能力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更是不可以支付的。履行期满后,广电局未按时履行,这时执行法官电话催促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的后果。同时表示履行利息方面,可以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少收或放弃。最后,经过法官几次的“软硬兼施”,被执行人主动找申请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至此,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圆满和谐执结。
北京某数码公司于2011年12月向桂阳法院起诉,要求某广电局支付因购买的有线电视可寻址系统器材尾款2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广电局自愿于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北京某数码公司货款21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广电局拖延拒绝履行。
9月11日,北京某数码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初步了解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在3日内履行全部义务。起初,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称随便法院怎么执行都行,暂时无能力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更是不可以支付的。履行期满后,广电局未按时履行,这时执行法官电话催促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的后果。同时表示履行利息方面,可以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少收或放弃。最后,经过法官几次的“软硬兼施”,被执行人主动找申请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至此,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圆满和谐执结。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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