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6)
2012-10-09 12:37:11 | 来源:新华社
五、践行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司法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构是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第一线平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便利民众。
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年均240余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进行了恢复、新建和调整,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简化立案程序。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同时,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巡回办案,最大限度服务群众。
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一些中心乡镇设置检察室等派出机构,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
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公安机关以加强派出所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警务室17万多个,实现了对乡镇和街道的全覆盖。警力分布和警务服务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公众,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驾驭社会治安局势、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连续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的基础上,新增了实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和街道。2004—2011年,全国司法所累计开展纠纷排查284万次,参加调解疑难复杂纠纷4677万件,参与接受刑满释放人员269万多人,指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2万件。
(二)简化办案程序
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
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况,中国立法机关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起符合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在全国村(居)委、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矛盾高发行业和领域广泛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1.1万个,调解员433.6万名。2011年调解纠纷893.5万件,调解成功率96.9%。
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和与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积极进行调解,使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合理解决。
发挥司法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化解纠纷。2011年,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266.5万件,调解撤诉案件174.6万件。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检察机关再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等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规律,并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故意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未完待续)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司法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构是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第一线平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便利民众。
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年均240余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进行了恢复、新建和调整,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简化立案程序。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同时,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巡回办案,最大限度服务群众。
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一些中心乡镇设置检察室等派出机构,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
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公安机关以加强派出所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警务室17万多个,实现了对乡镇和街道的全覆盖。警力分布和警务服务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公众,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驾驭社会治安局势、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连续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的基础上,新增了实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和街道。2004—2011年,全国司法所累计开展纠纷排查284万次,参加调解疑难复杂纠纷4677万件,参与接受刑满释放人员269万多人,指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2万件。
(二)简化办案程序
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
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况,中国立法机关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起符合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在全国村(居)委、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矛盾高发行业和领域广泛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1.1万个,调解员433.6万名。2011年调解纠纷893.5万件,调解成功率96.9%。
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和与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积极进行调解,使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合理解决。
发挥司法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化解纠纷。2011年,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266.5万件,调解撤诉案件174.6万件。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检察机关再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等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规律,并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故意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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