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和尚跑路真庙堂埋单 工程挂靠敲警钟
2012-09-28 15:3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陈建华
工程是项目经理挂靠公司承揽建设的,项目经理为工程欠的债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一审判决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装饰工程总公司对被告胡某拖欠原告吴某水泥款4459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3月,被告胡某与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装饰工程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约定胡某挂靠在该装饰公司名下,挂靠期间胡某以该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工程自行承揽,装饰公司为胡某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质证及相关资料,装饰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工程款进入装饰公司帐户。后胡某以该装饰公司项目部名义承接了龙虎山天玉台入口广场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胡某陆续向原告吴某购买了98吨水泥,2011年9月9日,经胡某与吴某结算,胡某向吴某出具欠条确认欠吴某水泥款44590元,约定在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2012年1月11日,胡某以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名义向原告吴某承诺,原定于2012年1月20日前还清的水泥款,在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当天归还,如未按此承诺履行,愿意承担15000元违约金。2012年1月17日,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至装饰公司账户后,装饰公司及胡某未按约定向吴某支付水泥款,被告胡某也不知所踪。后吴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及胡某承担归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挂靠在装饰公司名下以项目部名义购买原告吴某的水泥,与原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胡某拖欠原告44590元水泥货款未按约定归还已违约,应承担支付44590元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装饰公司作为一个建筑企业,明知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仍然与胡某签订挂靠协议让胡某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装饰公司对被告胡某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3月,被告胡某与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装饰工程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约定胡某挂靠在该装饰公司名下,挂靠期间胡某以该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工程自行承揽,装饰公司为胡某提供承接工程任务的公司质证及相关资料,装饰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工程款进入装饰公司帐户。后胡某以该装饰公司项目部名义承接了龙虎山天玉台入口广场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胡某陆续向原告吴某购买了98吨水泥,2011年9月9日,经胡某与吴某结算,胡某向吴某出具欠条确认欠吴某水泥款44590元,约定在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2012年1月11日,胡某以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名义向原告吴某承诺,原定于2012年1月20日前还清的水泥款,在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当天归还,如未按此承诺履行,愿意承担15000元违约金。2012年1月17日,发包方江西大道乾坤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至装饰公司账户后,装饰公司及胡某未按约定向吴某支付水泥款,被告胡某也不知所踪。后吴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及胡某承担归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挂靠在装饰公司名下以项目部名义购买原告吴某的水泥,与原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胡某拖欠原告44590元水泥货款未按约定归还已违约,应承担支付44590元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装饰公司作为一个建筑企业,明知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仍然与胡某签订挂靠协议让胡某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装饰公司对被告胡某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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